9月28日中午,蒋某骑自行车至北京北四环中关村段停车路边歇息时,被三名警察盘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暂住证和自行车发票。因未带这些证件,蒋某被警察带至派出所盘问达9小时。(10月1日《新京报》)对此,刘行先生撰文认为,如此执法逻辑,根源在于“有罪推定”,警察盘查不需任何理由,实在让人心悸。(10月2日《新京报》) 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从世界范围看,为有效发现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各国无不赋予警察以盘查权。一般来说,盘查的启动,不像逮捕、起诉、审判那样严格,只要求警察有“合理的怀疑”即可。如美国,在特里诉俄亥俄州一案中(Terry V. state of Ohio),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警察对一个人盘查是依据他的经验合理的认为犯罪可能发生。日本《警察执行职务法》规定,警察根据异常的举动及周围其他情况进行合理判断,对于有合理充分理由足以怀疑可能犯有或将要犯有某种罪行的人,可以拦阻询问。 也就是说,警察实施盘查,虽然证据要求不高,但也并非可以为所欲为。我国《人民警察法》对盘查的要求是“一个前提、四种对象”,前提为“有违法犯罪嫌疑”,对象包括“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等四种。这种标准,基本上与国外的“合理怀疑”相当。因而,从立法看,盘查并非“有罪推定”,而是有条件限制和证据要求的,对于被盘查人是否“有违法犯罪嫌疑”,亦应由警察承担举证责任。这些,恰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 但在执法实践中,上述规定并未很好落实。警方动辄在火车站、地铁站等公共场所进行“拉网式”盘查,无视盘查的条件和对象限制,已经逾越了法律边界,侵犯了公民权。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提高警察素质、更新执法理念,另一方面必须完善制度、加强制约。比如,遇到盘查时,公民应有权要求警察说明理由,有权提出异议和辩解,对因非法盘查而造成火车延误等物质损失的,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应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和国家赔偿等。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