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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安全的成本[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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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康乃馨 发表于 2008-1-30 02: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位基层法庭的法官,入座审判席,准备开庭审理一起农村离婚诉讼。这时,被告母亲去拉扯原告并辱骂,该法官上前劝阻并欲将肇事者带离法庭。不料,被告父亲大喊"法官打老人了",随即有多名被告方亲属围殴追打该法官。该法官被迫避入法庭内的电脑房,仍被强行拖出扯打,受轻微伤。法庭其他工作人员上前制止,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攻击。事后,2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另有1人取保候审,1人在逃。据被告父亲交代,他们认为前次开庭该法官偏袒原告,预谋在这次开庭前闹事,阻碍开庭。由于现场混乱,原被告双方严重敌对,各执一词,只能查到"基本事实清楚"。由于尚未宣布开庭,也产生了定扰乱法庭秩序罪还是妨害公务罪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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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v. X# v/ g& `  C  K; T; W  这是最近发生在某地法庭的一起袭击法官事件,影响恶劣,再次敲响了法庭安全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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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W) i+ ^. p. i) ~  2005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审判法庭建设以及安全保障工作管理,切实解决司法人员履行职务所必要的设施条件和庭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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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在法庭显眼位置设置告示牌,警示、教育诉讼参与人员、旁听人员遵守法庭规则,这条要求最容易实现,但最不管用。而将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严格分离,并分别设立专用通道,也不难办到,只要多开两个门,设置一排铁栅栏就行。最关键的是配置监控、安检等设备,落实司法警察的警力配备。但是,经费困难制约了硬件建设,人手紧缺又弱化了司法警察的作用。相当一些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都存在缺编问题,主要警力用于保证刑事审判庭审安全。对于民事审判活动,尤其是派出法庭的民事审判,值庭司法警察配备明显不足,更不用说配备安检司法警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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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那个基层法庭有配备司法警察,或许可以避免法官被打。如果又安装了监控设备,取证就一目了然。面对摄像头,相信大家都会规矩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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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8 f2 B: k! Z) e0 u; f  《紧急通知》明确上述设施建设所需经费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认真解决妨碍、报复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及时向当地党委、政法委汇报,妥善解决。类似的有如检察机关的警务区建设,既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是在保护司法人员。这些经费,不应该等待《三年规划》或者《五年纲要》解决"两院"经费保障体系改革后才落实,但工资都成问题,又怎么能奢望硬件一步到位呢。所以,法庭安全问题仍将长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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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对这位法官主动劝阻当事人纠纷是否必要提出了质疑。当然,如果有配备司法警察,法官就不该出面,法庭秩序无法保障开庭需要,法官也可以延期开庭。问题是没有司法警察,法官就兼了职,风险明显升级。这时候,主动履职破坏了中立原则,容易让当事人对审判公正产生不信任,从而引发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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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f) }" m: p' T! K0 z  陈卫东教授专门研究过袭击法官事件的特点,基层法官遇袭居多,受侵害地点很难有统一的预测标准,既有法院审判区、办公区,也有法官家中或行凶人家中;起因主要集中于民事家庭纠纷,特别是离婚案件;法官与当事人有过"友善"、"亲密"或者"单独"接触也是法官遇袭事件中的一项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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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见,法官最好选择孤独和寂寞。在当事人面前,言行必须尽可能消极,避免任何情感流露。但在法庭之内,法官的安全必须有充分的保障。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捍卫者,如果自身安全都难以保障,何谈司法的权威,又何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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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知道审理离婚案件存在高风险,就应当根据案情分别制定临庭处置预案,充分预测可能发生的妨碍司法行为,研究对策,采取措施,并视情况需要通报公安机关派警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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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P- d+ L5 ?5 \% r3 b. k  至于司法警察,肩负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司法人员人身安全的使命。如果无法录用新人,也应当考虑从本院行政人员中分流一部分充实司法警察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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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F8 F2 J+ _8 o0 N  笔者认为,本案应当以扰乱法庭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处理情况公诸于众,以儆效尤。除了法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法庭建设落实经费保障、司法警察到位和尽责之外,严惩扰乱法庭秩序者,也是法庭安全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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