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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研究室成了行政性科室?[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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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黑人生 发表于 2008-1-30 02:2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院研究室到底在法院中属于什么部门?这是笔者,作为一个老研究室工作人员长久存疑的问题。读了2005年6月20日法制日报第4版《“法制副校长”也是法官责任》一文(作者系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杨如意、田小娟),才更明白这困惑不独本人具有。文章说“我国的基层法院一般内设十几个庭室,不但包括业务庭,还有行政性科室,如宣教科、人事科、监察室、研究室”。原来在两位作者眼中,研究室只是行政性科室。这显然与法相悖。  1995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研究室是否属审判业务部门的复函中指出,调查研究是审判工作和法院其他各项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和各级领导了解情况、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实现正确决策,指导工作,正确执行法律和政策,做好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主要职责是:办理审判委员会的会议事务;参与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研究和修改;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起草司法解释或提出需要作出司法解释的建议。参加对疑难案件的研究、讨论;有目的、有计划、有重点地调查研究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预测趋势,总结经验、提高领导水平,及时有力地指导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开展。因此,研究室是一个综合性的审判业务部门,其人员属于审判业务人员。可见, 在最高法院的定位中,研究室是作为审判业务部门的。  但是,必须承认的,当前基层法院研究室的职能和定位存在严重异化倾向。笔者在研究室工作多年,大多数老百姓竟不知道法院有这么个内设机构,认为是“调研员(管理离退休人员)”办公室。法院内部对此也认为认识不一,许多领导都认为属于后勤部门,更加削弱了该机构的职能和作用。顾名思义,研究室的主要职能应当是从事审判业务的理论调查和研究工作,但由于机构设置上的不合理,现实中研究室人员现实很难集中精力从事调查研究工作。研究室人员要忙于应付各种公文材料,承担秘书工作;又要经常开展宣传报道工作,承担信息宣传工作(对此,最高法院强调研究室是否承担文秘和宣传工作由各单位据实自行确定,但一般法院这两项职能都归研究室。甚至有研究室同仁认为多亏有此类职能,否则就更没地位,这也是不争之事实)。还负责领导临时交办的摄像、照像及事务性工作。从另一方面看,上级法院考核下级法院工作,主要看办案数量,案件数量最能体现法院“政绩”,使调研工作说起来很重要,忙起来不要,调研人员觉得出力不讨好,没有干劲。而法院领导重宣传、信息,认为宣传可以宣传法院形象,信息多了可以让法院“有位子”,使调研人员自觉或不自觉地更注重宣传信息,强调“让领导看得见”。由于基层法院人手紧张,往往在人员配置上向审判一线倾斜,而对研究室有意无意地予以忽视,认为研究室基层法院研究室工作不过是耍耍笔杆子,属于后勤行政部门,由此导致研究室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没有能力从事调研工作,进而导致没有人愿意从事研究室工作。研究室人员很少有机会接触审判实践,即使进行理论研究,也难以发挥对审判实践的指导作用。  综上,个人认为当前基层法院研究室职能的弱化,关键还在于自身。“先有作为才有地位”,由于没有真正的调研成果,不用说社会各界和法院内部,就是自己也会看不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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