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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他人走私出口上亿假烟 东莞犯罪团伙主犯被判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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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凉茶 发表于 2009-12-18 15:5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院审理查明,从2005年4月起,被告人黄从霖、丁乒先后在东莞市虎门镇、长安镇、深圳市平湖镇等地租用仓库,雇佣罗响等7人,为他人出口假烟提供仓储、中转、联系订舱及报关等服务。被告人张志民、吴国武及汤艺(另案处理)与黄从霖、丁乒商谈好出口假烟的费用后,受货主委托,联系安排把假烟从福建省云霄县、漳浦县等地运至上述仓库,并提供银行账户为货主中转支付费用给黄从霖。丁乒指使被告人车树贤等人将假烟卸至仓库或装入集装箱,委托被告人方伟群、卢杜政或被告单位鼎圣公司订舱,并以出口普通货物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将假烟以船运方式运送至英国、德国、埃及、阿联酋等国家和地区销售。此外,被告人吴生财受张志民雇佣,在虎门镇怀德田心村马香工业区仓库从事假烟的中转管理。
经统计,2005年12月至2008年6月间,黄从霖、丁乒参与中转假冒伪劣卷烟价值1.53亿元;其他团伙成员罗响、陈钟武、车树贤、苏江龙经手假烟涉案价值1.49亿元;陈秉柱、陈章明、车号贤在明知从事的是假烟中转业务的情况下,仍然多次参与搬运,经手涉案价值分别为1.19亿元、8780万元和769万元;被告人彭红艳作为鼎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主观上明知丁乒委托订舱的货物是假烟的情况下,仍继续接受其委托帮助订舱,经手涉案价值1700余万元。
东莞市中院认为,被告人黄从霖、丁乒、张志民等15人采用中转出口等方法协助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黄从霖、丁乒二人在中转假烟的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予以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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