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律能否根治腐败”这个话题,难以用“能”或者“否”来直接回答,这是讨论这个话题应持的理性态度,因为即是在法治化程度最高的那些国家,它们虽然一直同犯罪斗争着,但犯罪至今仍然存在着——这至少可以说明,目前还无法根除犯罪。) F: |, W8 s' \+ ]" h2 W6 c( I: {'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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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法律只管该管的</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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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3 d. ^ `0 e; ~; ` 首先,腐败不是法律概念,法律只管该管的。腐败是一个大众化概念,原喻领导干部或者公职人员等违法乱纪不保名节,常常特指领导干部或者公职人员实施经济犯罪行为,后来其含义逐渐宽泛化,但均暗含有道德评判成分——即原本高尚或者不应该堕落,但现在堕落了,因此,无论从形式上看或者从本质上看,腐败都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一个非法律概念(即腐败)与法律联系在一起,很可能会造成一些混乱,而法律只应管它该管的,有些腐败现行法律管不了。# e) W7 _1 ^6 [! z. F* z+ q) v2 m
2 o2 ^ b; F* B. y8 g- h <STRONG>设计制度时须先假定人为小人</STRONG>" `' Z& t1 j1 G8 e( W!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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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人性本恶,设计制度时须先假定人为小人。俗语“先小人,后君子”就蕴涵着这个论断,只可惜这并未成为中国社会的主流,而 “人之初,性本善”及其演绎产物反倒成为中国社会的主宰,于是,人的自我道德约束被赋以重任。事实证明,这是很有问题的。因此,必须反思“人之初,性本善”,进而承认人性本恶,学习一些国家的有效经验,在设计制度时就先假定人为小人,用制度来防之反之。/ s& B5 v, m. D!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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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法治是最佳选择</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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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人治与法治的优劣之别让我们做出抉择。先讲这么一个故事:有七个人组成一个合作体,他们每天都面临着分出每人一碗共七碗粥来吃饭这样一个问题。第一次他们选了一个被公认为最公正的人来主持分粥,开始时这个人还分得较为公平,大家比较满意,但后来就分得厚此薄彼向东背西了……于是,其余六个人陆续换了个遍,相似的一幕也就重复了六遍。怎么办?智者想出了一个好办法——谁主持分粥,谁就端最后一碗,必须让其他人先挑选。这次,再也没有更换分粥人了,因为分粥者必须分得公平,否则,他自己只有端最后那碗稀汤寡水缺斤短两的粥了。这个故事充分展示了人治与法治的优劣之别,它告诉我们,仅靠人的自我道德约束(即人治)是不长久的,是靠不住的,只有好的办法(即法治和治官)才能使整个社会获得最大的公正,因而法治才是我们的最佳选择。8 M1 ?1 N( P4 O$ H! Q7 K( d) R
5 Q o" n/ l( W (作者单位:472100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