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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草案:医疗机构不得实施不必要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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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闷美人鱼 发表于 2009-12-22 13:3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说,草案三次审议稿对医务人员不得采取过度检查等不必要的诊疗行为作了规定。有的部门和单位提出,过度检查含义不明确,难以判断,建议删去这一条或者删去这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委经研究认为,为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对此作出禁止性规范是必要的,同时应当进一步明确不必要检查的判断标准。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张柏林表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条规定了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这条规定过于绝对,草案规定的情形有的是一方过错,有的可能是混合过错,建议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亦应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条对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作了规定。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当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计算时如何确定赔偿数额,草案应当作出进一步规定。张柏林说,法律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规定:“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了建筑物倒塌、脱落、坠落的有关责任。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家提出,建筑物倒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对此应当作出严格规定。为此,草案增加一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周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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