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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犯下三宗罪 温州市房建办原主任一审被判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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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天雨天 发表于 2009-12-23 15:2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年62岁的丁志贞原系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温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副处级),兼任温州市机关干部住房建设办公室主任。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8年,丁志贞在担任温州市机关干部住房建设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531万余元;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近20万元;滥用职权,擅自低价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利益损失638万余元。 
据悉,丁志贞的大部分赃款赃物是通过倒卖房子获取差价的手段获得的。2004年,时任温州市房建办主任的丁志贞发现由温州市房建办负责开发建设的住宅楼商品房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已经比2002年时温州市发改委的核定价高出很多,于是他想到如果把适用房转作商品房出售,只按温州市发改委2002年核定价缴房款,每套房就能获取四五十万元的市场差价。
面对如此大的诱惑,2004年10月至2006年4月间,丁志贞和王继静(时任市房建办综合处处长,因贪污、行贿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3年)合谋,私自将由市房建办负责开发建设的一处住宅楼的9套商品房通过房产中介机构以市场价格出售后,以市计委2002年核定价格向市房建办上缴房款,从中牟取售房差价款436万余元,其中丁志贞分得200余万元。
除了倒腾房子,丁志贞还巧设名目,利用各种方法私吞公款。 
2007年1月,市房建办准备举办“迎新春答谢联欢会”,丁志贞与金敏、王继静合谋,以此名义套取公款。先由金、王二人到商场、酒店等处以奖品、场地费等名义虚开发票、收据,并购买超市购物卡。经丁志贞签字同意后,在市房建办予以报销。所有发票共计96641元,丁志贞从中分得2万元现金和1.2万元联华超市购物卡。2003年3月至2005年12月间,丁志贞虚构了两个市房建办临时工的名字,从市房建办领取临时工工资、福利共计10多万元。 
同时,丁志贞还利用手中的职权,低价将房卖给他人,收受贿赂。2004年初,丁志贞在当时商品房市场价格上涨的情况下,以明显的低价将由房建办开发的三套商品房出售给王继静、金敏(时任市房建办计财处处长,因贪污、行贿一审被判有期徒刑6年)、陈海滨(时任市房建办工程处处长,现被取保候审)三人。期间,这三人送给丁志贞16.5万元表示感谢,丁志贞予以收受。
2009年1月23日,丁志贞因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罪被依法逮捕。同年10月16日被温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今天下午的宣判过程中,头发花白的丁志贞始终低着头。下午2点45分许,温州市中级法院法官宣读最后判决结果:认定丁志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丁志贞这时才抬起头来,一声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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