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暂停注册!
查看: 340|回复: 0

最高法:醉驾致伤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复制链接]
广欣saa 发表于 2009-12-23 15:2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介绍了收集的网民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的民意沟通邮箱自今年五月开通以来,收到七千六百四十一封邮件,主要包括群众对法院队伍建设、廉政建设、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于网民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高度重视,健全了工作机制,并认真研究答复。
关于网民建议严惩酒后驾车等“马路杀手”的问题,最高法答复称: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无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酒后乃至醉酒驾车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为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发挥刑罚功能,有效遏制醉酒驾车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2009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并公布了两起醉酒驾车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指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例1.南京“6·30”特大醉驾肇事案一审张明宝被判无期
案例2.醉驾致4死1伤 孙伟铭二审被改判为无期徒刑(图)
*滑块验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暂停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小黑屋|手机版|微社区|法眼天下

GMT+8, 2024-11-22 16:05 , Processed in 0.083468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