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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介入村民自治一时难以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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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ny0210 发表于 2009-12-29 09:5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为对北京市昌平区南庄营村2007年的村委会选举不满,作为前任村委会主任,宋彩霞和几位选举委员会成员一起多次向法院起诉,但都未成功。气病交加,宋彩霞去世了。
2009年12月22日,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对于村民自治纠纷,草案没有规定司法救济途径。
司法介入村民自治,是呼声更是需要
在近年来的全国两会上,修改村委会组织法,让司法介入村民自治纠纷的呼声不断。而不断出现的村民起诉被驳回、司法机关查处贿选遇阻等问题,也让这一呼声显得更为急迫。
民政部在一份调研报告中坦承,目前,保障村民自治权利的法律制度设计存在一些缺陷。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副司长汤晋苏告诉记者,村民自治权利中,除涉及村民的财产权、人身权的事项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予以救济外,其他的还没有纳入司法救济途径。
汤晋苏举例说,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该依什么‘法’?目前并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汤晋苏说,“从法理上讲,如果当事人认为县乡行政组织处理不公,应有司法途径给予救济。”但是一些农民到法院提起诉讼,不少法院以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为由不予受理。
调研报告总结说,不仅村委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权利的保障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而且相关法律如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也没有为村民自治权利提供司法救济途径。不少农民要么忍气吞声,要么只能走上漫漫的上访之路。
对于危害极大的贿选,目前也鲜见司法介入。全国人大代表蔡德宽是来自河北的农村党支部书记。在2009年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蔡德宽提出,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对贿选的明确界定及惩治。他认为,贿选的调查取证、钱物追缴等工作,应该交给既有侦查权力、又有侦查手段的司法部门负责侦查、认定。
“贿选,罢免难,选举违法纠错机制缺乏,村民自治问题无法找到有效的法定解决途径等,影响了法律的权威,也制约了村民自治的深入开展。”汤晋苏说。
记者从民政部了解到,近几年来,除代表、委员之外,许多专家、学者也多次呼吁修改村委会组织法或制定村委会选举法,全面保障村民自治权利。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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