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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不得利用媒体干扰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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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ociud 发表于 2009-12-29 09:5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规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诸多规定进行了细化: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代理人就可以提出会见要求,而办案机关应该在48小时内开具《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时间和次数的限制,会见不被监听,有关机关一般不派员在场;律师可对拒绝安排会见或者在会见中设置障碍的行为,向上级机关投诉,后者应在48小时内作出答复等。
同时,对于律师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诱导犯罪嫌疑人作虚假供述或隐瞒事实;收取当事人“疏通费”和“关系费”,利用网络、媒体及社会舆论干扰司法活动等行为,将由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储皖中 施怀基)
最高法院:媒体恶意倾向性报道将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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