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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婺源县法院原副院长张英因受贿被判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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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535 发表于 2009-12-29 09:5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英在2007年10月至2009年1月担任婺源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利用其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余某、江某、孙某、张某等案件被告人或其亲友人民币共计4.6万元,并为他们在案件审理中提供关照。
其中,2007年10月,何某因故意伤害案在婺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何某之妻余某分两次送给张英人民币1.5万元,要求张英照顾。在张英的关照下,何某被取保候审,2008年4月被婺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08年9月至10月,江某、孙某贪污一案在婺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两人为达到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目的,送给张英人民币1万元。同年11月,江某、孙某两人被婺源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2007年年底,张某滥伐林木一案在婺源县法院审理,张某亲属随后前往张英家中送给其人民币5000元。2008年1月,张某被婺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
据此,上饶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英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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