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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审宣判巨赌“黑帮”案 两人死刑两人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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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伍 发表于 2009-12-30 11: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9日对此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团伙两名“黑老大”陈知益、邓宇平分别被判处死刑、罚金3061万元和无期徒刑、罚金3190万元,此外该“黑帮”组织成员冯胡林、谢鱼被判处死缓,杨全被判处死刑、罚金15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知益于2001年开始纠集杨全、杨鸿等人“混社会”。自2004年以来,逐步形成了以陈知益为组织领导者,以杨全、杨鸿等人为骨干成员,以卿灵、刘全胜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结构严密,分工明确,管理严格,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重庆渝北及邻近区域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2008年3月,被告人陈知益利用被告人邓宇平能够召集政府官员和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老板参与巨额赌博和组织巨额赌资的社会关系及能力,邓宇平亦为依靠陈知益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能对开设的赌场提供暴力支持,邓宇平加入该组织,并确立了其与陈知益相当的领导者地位。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在重庆市渝北区及周边地区的高档酒店、宾馆开设赌场,并实施抢劫、诈骗、非法经营、敲诈勒索等手段获取了大量非法经济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知益、邓宇平组织领导杨全、杨鸿等人,在重庆渝北区等地大肆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聚敛钱财,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以陈知益、邓宇平为组织领导者的21名被告人已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应当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陈知益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当以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邓宇平应当以其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后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余组织成员及非组织成员应当分别按照所犯罪行予以处罚。据此,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嫖宿幼女罪,数罪并罚,判处陈知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61万元;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抽逃出资罪,数罪并罚,判处邓宇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190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杨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杨鸿等其余18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死缓不等的刑罚;原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分局刑警支队三大队教导员蔡书清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郑迁等4名非涉黑被告人分别判处七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1人宣告缓刑。
连线审判长 判后释法
问:陈知益、邓宇平团伙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依据是什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答:本院在审理中,秉持理性、客观、公正的司法理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一是以刑事立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解释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立法精神为依据,二是以本院近十年来,已经审结并为高院、最高法院维持、核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案例为参照,在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大特征的基础上,依法认定陈知益、邓宇平等人的团伙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具体地讲,根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陈知益、邓宇平等人一案已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四大特征,且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形式发展的较强的新颖性和典型性。第一,该组织有相对稳定且人数众多的成员,还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员,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第二,该组织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通过犯罪手段获取非法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在物质上为组织的生存、发展和各种犯罪活动的实施提供了保障,已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第三,该组织在陈知益、邓宇平的领导、指使、授意下,组织成员为组织的利益,按照该组织一贯行为方式,在一定区域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期压、残害群众,已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第四,该组织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产生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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