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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最大涉毒犯罪案件宣判 1人死刑5人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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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秀场 发表于 2009-12-30 11: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7、8月间,被告人辜文君受被告人许德恒委托帮其联系购买手枪,辜文君通过被告人黎四初帮忙,黎四初找到被告人黄珞并以9500元人民币价格,购买了一支仿64式手枪,藏匿在黎四初堂叔家里。同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徐进、黎四初、潘宗琳、韦桂月、农智军、刘仁鹏、吴良权、辜文君、磨维彬、农海林、陶伟、孟云、胡永刚、匡湘北、王勋连、黎兵初、谢志明、周昶耀、屈雄伟、匡湘宜、甘峰、毛瑞午、许德恒等23人单独或结伙在广西南宁、湖北武汉、广东惠州等地的酒店交易及运输毒品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机关从各被告人处共收缴毒品麻古89833粒(净重8302.2克),毒品海洛因1000.6克,毒资数十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进明知是毒品而实施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黎四初明知是毒品而实施贩卖,还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辜文君明知是毒品而实施贩卖、运输,还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未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和非法买卖枪支罪(未遂)。被告人潘宗琳、韦桂月、农智军、刘仁鹏、吴良权、磨维彬、农海林、陶伟、匡湘北、王勋连、黎兵初、谢志明、屈雄伟、匡湘宜、甘峰、毛端午明知是毒品而实施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周昶耀、孟云、胡永刚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许德恒为了实施运输毒品作准备,还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未遂),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预备)和非法买卖枪支罪(未遂)。被告人黄珞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所犯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以及部分被告人所具有的立功、累犯、再犯、数罪并罚、主从犯等法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网法治频道专题:打击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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