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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黑帮”巨赌案审判长释法:为何1人死刑1人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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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zai 发表于 2009-12-30 11: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法院29日判决,该团伙两名“黑老大”陈知益、邓宇平分别被判处死刑、罚金3061万元和无期徒刑、罚金3190万元,此外该“黑帮”组织成员冯胡林、谢鱼被判处死缓,杨全被判处死刑、罚金1500万元。杨鸿等其余18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死缓不等的刑罚;原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分局刑警支队三大队教导员蔡书清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郑迁等4名非涉黑被告人分别判处七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1人宣告缓刑。
据了解,社会各界对此判决结果关注的焦点问题集中在:陈知益、邓宇平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为什么陈知益被判处死刑,而邓宇平只被判处无期徒刑?杨全不是组织、领导者也被判处死刑?
对此,审判长周进表示,这一判决结果是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司法裁判活动中的具体体现。从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看,该组织自2004年以来,逐步形成了以陈知益为首要分子,以杨全、杨鸿、秦加杰、郑强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至案发前,该组织通过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共致三人死亡、二人重伤、四人轻伤,陈知益作为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中陈知益还直接授意指使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本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邓宇平于2008年3月加入该组织后,迅速确立了其组织、领导者地位,并与陈知益组织、领导组织成员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邓宇平应当对其加入该组织后至案发前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间,该组织实施了一起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严重犯罪活动,但鉴于邓宇平没有直接参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本院依法对邓宇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杨全直接参与两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本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外,周进还表示,法院审理此案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对各被告人的量刑中,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做到该重则重,当宽则宽,宽严适度,罚当其罪。如对陈知益、杨全均判处死刑,而邓宇平作为组织、领导者对一起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案承担刑事责任,因其并无直接参与致人死亡的行为,本院依法对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而有的直接参与人如谢鱼则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于一些具有从犯、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的,在量刑时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如被告人胡生全故意伤害犯罪有自首行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卿灵具有重大立功的法定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对于认罪态度较好的被告人,如被告人郑强,本院亦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新华网法治频道专题:打黑除恶向纵深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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