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暂停注册!
查看: 250|回复: 0

全国律协调研显示律师执业环境不容乐观

[复制链接]
随风520 发表于 2009-12-30 11: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律师们反映最强烈的仍然是‘三难’问题。”今天(29日),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王俊峰告诉记者,从调研情况看,结果不容乐观,长期困扰律师的“三难”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获得解决,甚至有律师认为,“新律师法给律师执业带来了新困难”。
【现状】
“三难”未获根本改观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犹如三座大山长期困扰着律师界。2007年律师法修改之后,人们对新法寄予厚望,希望就此迎来律师执业的新时代。
事实证明,人们当时的预期过于乐观。
新律师法实施后,一位律师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带齐了“三证”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但看守所告诉他没有侦查机关的批准不能会见。他找到侦查机关,又被告知:律师法实施后凭“三证”即可会见,无需侦查机关批准。
“这就是律师法修订后出现的新问题。”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陈锡康说。
陈锡康参加了广东、广西和海南3地的调研。律师普遍反映,一般很难看到完整的卷宗,并且司法机关给律师的阅卷时间较少,致使他们很难阅完全部卷宗。
全国律协在调研中还发现,一些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甚至会主动要求看守所派员参加;有的律师甚至不敢接收证人提供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原来,这是一些律师为避开令人心惊胆颤的“伪证罪”,不得已而采取的自保策略。坐拥这样一部法律,为何律师的权利仍陷“四面楚歌”?
“一项没有救济措施的权利是不完整的。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时,侦查机关不配合怎么办?有什么救济途径?这些问题新律师法都没有涉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指出,新律师法对律师权利的规定几乎都是宣言口号式的,这样的规则落实起来很困难。
这种立法模式反映在律师执业实践中就是“投诉无门”。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起淮告诉记者,当类似“三难”问题出现时,新律师法无论从实体层面还是程序层面都无法提供救济。
全国律协的调研报告显示,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以及公检法等机关现在仍有效施行的相关规定存在明显的冲突,律师执业与司法机关执法之间缺乏充分的协调,是律师法实施中不断出现困难与问题的主要原因。
更重要的还不是这些。在王俊峰看来,司法机关的执法理念有待提升。
“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王俊峰说,部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律师维护公民权益,促进民主法治建设的功能认识还相当不充分。
“有人甚至把律师看作公、检、法3家的对立面。”张起淮说,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律师职业的偏见以及观念上的严重滞后,给律师执业环境带来重大影响。第十届和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将刑诉法修改列入了立法规划,但其修改日程却是一波三折,修正案迟迟未能出台。人们当初的乐观预期已经成为一种理性等待。
全国律协经过调研发现,律师对于解决“三难”问题大致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解决“三难”问题必须自上而下,“全国一盘棋”,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文,将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时面临的问题一并加以解决;另一种意见认为,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应该结合起来,以省、甚至地市为主,发挥各自优势,制定切实解决本地问题的政策性文件。同时,中央政法各部门联合下发一份号召性文件,督促各地抓紧制定相关文件。
这两种意见,孰优孰劣,有待决策部门论证。
据记者了解,新律师法实施后,一些省市律师协会率先行动起来,通过与当地公检法部门联合出台文件等方式,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目前,辽宁大连、黑龙江大庆等地律协通过与公检法机关的沟通和协调,为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争取了更大的空间。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律师法实施细则列入了立法规划。”陈锡康告诉记者,目前该项目进展顺利,有可能于明年出台。(张亮)
*滑块验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暂停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小黑屋|手机版|微社区|法眼天下

GMT+8, 2024-11-22 14:08 , Processed in 0.075557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