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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王兴强等涉黑案一审宣判 首犯判20年罚金2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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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anyu 发表于 2009-12-30 11: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以来,被告人王兴强先后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在重庆市北碚区采取威胁、打砸车辆、统购统销、围堵工地等手段,大肆进行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王兴强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陈川南、刘军、陈岳枫、吴正友、周洪波、宋位志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张晓川、严平贵、曾勇、严平栋、王春、张建、徐建、王兴胜、朱桂霞、蒋平、周光伦、熊邦学、刘明志、余勇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以被告人王兴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殴打、语言威胁、巡查围摊、拦截车辆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肆意抬高或压低价格,垄断市场经营,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大肆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暴力威胁迫使他人退出经营,强行参股分利,强签协议收取管理费,“见土收钱”等方式,控制生猪屠宰和猪肉销售市场,垄断河沙、石子供应和建筑垃圾出渣及渣土运输业务,高利放贷,获取巨额经济利益,聚敛了上千万元的财物,并以此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王兴强还积极拉拢被告人苏扬等人,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在重庆市北碚区称霸一方,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另查明,组织成员宋位志、周洪波、王春还伙同他人在我市北碚区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获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兴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在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基础上,作出上述判决。(阙影)
今日消息:重庆黎强等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黎强犯7罪判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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