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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王天伦等涉黑案一审宣判 王天伦判死缓罚金1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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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hout 发表于 2009-12-31 08:4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1996年5月,王天伦与他人合伙成立重庆永红食品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为保证永红公司有足够的猪源,王天伦安排王东明(另案处理)等人在合川区等地收购生猪。王东明及王天平、李沧海等人对不愿将收购的生猪卖给永红公司屠宰场的经营户夏某某、黄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并将生猪强行拉至永红公司屠宰。特别是1999年3月以后,王东明先后招募了张应、杨玉华等人,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 法犯罪活动,实现了对合川部分区域生猪收购市场的垄断。
2003年7月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成立后,王天伦为达到垄断目的安排王天平和王天秀等人巡查大渡口区、九龙坡区、高新区等农贸市场,以保证上述农贸市场销售的猪肉均来源于该公司。王天平、王天秀与李德勇等人多次对没有在该公司进肉销售的经营户进行语言威胁和殴打,迫使部分猪肉经营户从该公司进肉销售。王天伦还以支付工资为名收买原渝州交易城物管部主任刘朝忠,使其通过职务便利帮助王天伦等人对该市场猪肉销售形成垄断。
王天伦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获取了经济利益上亿元。王天伦还向公安机关的有关人员行贿数十万元,寻求非法保护,以帮助犯罪组织和组织成员逃避法律打击。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天伦利用合法公司为依托,以家族成员为纽带形成的以其本人为组织、领导者,以其他家族成员为主要参加者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对相关地区生猪收购市场、猪肉销售市场的垄断经营,非法获取巨额利益,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生活秩序,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据此,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行贿罪等罪等罪判处王天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判处唐友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判处彭刚无期徒刑,其余20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1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新华网法治频道专题:打黑除恶向纵深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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