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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河州3名受贿局长被判刑 最高获刑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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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医生h 发表于 2010-1-6 17:0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洪斌在2005~2009年期间,利用其担任个旧市副市长、红河州建设局局长、红河州规划局局长等职务之便,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69.5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
吴会祥在1997-2008年期间,利用其担任个旧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局长及个旧市建设局局长等职务之便,为他人承建工程提供便利,先后以借的名义索要或收受弥勒县一公司经理鲁某、个旧市一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曹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0.4万元。此外,其个人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对差额部分价值人民币529.8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法院判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张涛在2005-2009年6月期间,利用担任建水县公安局局长、建水县副县长等职务之便,在工程建设、矿山治理、队伍管理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84万元、1.5万美元。张涛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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