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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嘴”黄阿原携证据紧急回京自辩 否认诈骗1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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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62 发表于 2010-1-6 17:0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带着证据紧急回京“正名”
黄阿原前天刚从美国赶回北京,“我小儿子在那边动手术,我飞过去照顾,没想到在这个期间会出这样的事情。我是北京晚报20多年的老读者了,在这种情况下,我只信任你们,相信你们能客观报道,恢复事实本来面目。”一脸焦虑的黄阿原昨天赶到本报编辑部,向本报记者出示了他1月3日刚刚拟好的郑重声明和一套为公司和自己“正名”的证据。
黄阿原介绍说,这些证据包括经过公证的中华卫视股份公司香港的营业执照、香港特区政府卫星牌照证书、中华卫视股份分配申报表、中华卫视北京公司营业执照、与宿女士签订的转让股份合同、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港币的股东结构证明以及中华卫视公司资产达到16亿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那篇不实报道中不是说中华卫视是个空壳吗,我不想攻击他们,我拿事实说话。”
这份有黄阿原亲笔签名、盖有中华卫星电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的“郑重声明”主要有3个方面内容,就内容来说主要是针对之前报道中对他质疑的几个问题进行说明。
  对报道中质疑问题的三点说明
黄阿原声明说,中华卫视注册在香港,商业登记证于2009年3月20日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局批准成立,2009年10月29日卫星牌照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广播事务管理局批准发证。
“这期间,香港特区政府对批准中华卫视牌照公开在香港特区政府公报刊登,不存在虚假中华卫视的说法,中华卫视是一个合法电视台。当然,我们不是由广电总局批准的,内地的电视台是不对民营企业、个人开放的,这是常识。我们是香港的一家电视台,不可能在广电总局申请牌照。”
关于与宿女士的纠纷,黄阿原告诉记者,这位女士在沈阳经营加油站,经朋友介绍找到他并希望参股中华卫视的。2009年6月27日,双方签订了宿女士购买中华卫视15%股权的合同,合同约定,宿女士先支付1500万元定金,7月30日后再支付尾款1500万元,一同前往香港律师楼办理转股手续。黄阿原回忆当时的交涉过程:“当时,她还要求担任电视台的台长,我跟她讲这个不可能,因为公司肯定要到海外融资,如果管理团队不是电视专业人士,台长不是电视圈里的知名管理者,是不可能吸引到投资者的。”2009年7月30日后,宿女士的手机就关机,找不到人。过了一个多月,宿女士又突然出现,用各种理由不支付尾款,并要求退款,还要求中华卫视赔偿几百万元。
“没有按照合同办事,是她违约在先,我们中华卫视的股东当然不同意赔偿,我们多次通过双方律师谈判,甚至提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卫视同意将她支付的定金1500万元退款给她,不再追究她的违约责任,但她却一直说我是名人,赔几百万应该是小钱,不赔的话要搞得我身败名裂。”对于宿女士的这种做法,黄阿原非常气愤。“她隐瞒购股合同的事实,对我进行不实指控,还造假事实进行诽谤人身攻击,已经对我和中华卫视造成了无限的伤害。我已经委托律师给她发了律师函,将会追究她和刊发该报道媒体的法律责任。”
根据此前该媒体报道,此事已经由北京警方立案。对此,黄阿原表示,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处确实曾经给他的助理小陈打过电话了解情况,并未立案。他在上个月已经将所有证据提交给了北京警方,“中华卫视按香港法律由香港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做账,不存在假账问题;中华卫视法律手续百分百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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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北京某媒体报道,一位女华侨举报说,黄阿原在北京伪造了一个境外电视媒体“中华卫视”,打着中华的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这位女士在报道中指控,“黄阿原利用没有任何资产的境外骗子公司,与我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骗走人民币1500万元,他的行为完全就是合同诈骗。”
该媒体记者称采访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处,工作人员称,并没有批过“中华卫视”电视台,“中华卫视”是不合法的电视台。 (周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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