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目的》(Der Zweck im Recht)第一卷出版于1877年;第二卷则出版于1883年。在此介绍的英文版本是对布赖特科普夫与黑泰尔公司(Breitkopf and Hartel)出版的德文第四版第一卷(莱比锡,1903)的翻译。作者出版的其他著作有:《罗马法文集》(Abhandlungen aus dem romischen Rechts,莱比锡,1844);《Zivilrechtsfalle ohne Entscheidung》(没有判决的私权案例?莱比锡,1847;第11版,耶拿,1909年);《不同发展阶段的罗马法精神》(Der Geist des romischen Rechts auf den verschiedenen Stufen seiner Entwickelung,四卷,莱比锡,1852-1865;第五版和第六版,莱比锡,1906-1907);《论占有保护的根据》(Ueber den Grund des Besitzschutzes,耶拿,1868;第二版,耶拿,1969);《日常生活中的法学》(Die Jurisprudenz des taglichen Lebens,耶拿,1870;第13版,耶拿,1908);《为权利而斗争》(Der Kampf ums Recht,雷根斯堡,1872;第17版,维也纳,1910);《Vermischten Schriften juristischen Inhalts》(1879);《论文集》(Gesammelte Aufsatze,三卷,1881);《小费》(Das Trinkgeld,布伦瑞克,1882;第三版,1889);《法学中的戏谑与认真》(Scherz und Ernst in der Jurisprudence,莱比锡,1885;第十版,莱比锡,1909);《占有意思;同时对统治地位的法学方法的批判》(Der Besitzwille; Zugleich eine Kritik der herrschenden juristischen Methode,耶拿,1889);在他去世后出版的有《印欧史前史》(Die Vorqeschichte der Indo-Europaer,莱比锡,1894)和《罗马法的发展史》(Die Entwickelungsgeschichte des romischen Rechts,莱比锡,1894)。1852年,他与格伯(Gerber)一起创立了“教理年鉴”(Jahrbucher fur die Dogmatik,全称为《今日罗马法和德国私法的教理年鉴编纂》),它立刻成为最为重要的德国法律期刊之一,这一地位很大程度上归功于耶林对它的贡献。
米特斯对于他的生活的概略可以在《普通德意志传记》(Allgemeine Deutsche Biographie)L卷中找到。对于他作为一名学者、教师和男人的非常有趣并富于同情的叙述由孟洛·史密斯(Munroe Smith)出版在一篇题为《四个德国法学家》(Four German Jurists)的文章中(《政治学季刊》第10卷,664-692和第11卷,278-309)。由他的学生和一生的朋友,阿道夫·默克尔(Adolf Merkel)所写的对他的重要评论,在他去世后不久出现在《教理年鉴》。这已经被翻译并刊登在本卷的附录一。
《为权利而斗争》已经被芝加哥司法界的约翰·J. 莱勒(John J. Lalor)翻译成了英文,题目是《The Struggle for Law》(Chicago: Callaghan and Company, 1879)。《日常生活中的法学》已经由牛津大学的钦定民法教授亨利·古迪(Henry Goudy, D. C. L.)翻译为英文,题目为《Law in Daily Life》(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04)。
本卷的译者,艾萨克·胡斯克博士(Dr. Isaac Husik)是宾夕法尼亚法学的哲学博士(Ph.D.)。他是费城格兰兹学员希伯来文教师,宾夕法尼亚大学的哲学讲师,美国哲学协会、美国科学进步联合会的成员,参加了1908年9月在海德堡召开的第三次国际哲学大会。他已经撰写了关于亚里士多德哲学和其他论题的文章,并且成为中世纪哲学的权威。
二、边沁与耶林
对于美国法律人士而言,耶林被称为德国的边沁。他们之间的相似之处在于这一事实,即他们沿着同样的路线进行思考,每一个都被归属于他自己的国家的法律思想的转型时期,并且每一个他所处时代和环境中的法律谬论作出了类似的纠正,而不是说德国法学家对英国功利主义者作出了任何直接的模仿。在《法的目的》第一卷中,人们会注意到,耶林对于边沁的观点做了很少的使用。第一版出版六年后的第二版中,当他介绍自己的道德理论时,他将边沁作为早期功利主义者的值得钦佩的典型加以引用。他认为边沁(第二卷,133页)对道德理论作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那些出现在莱布尼茨——康德也一样——那里模糊的概念(omne honestum publice utile, omne turpe publice damnosum)已经被他用‘至善’(supremely good,Weltbesten)代替了,边沁第一次完美地清晰地进行了界定,并用功利主义这一非常恰当的称谓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道德体系”。但是很显然,耶林只是将边沁的基本概念作为他自己的哲学的一个起点。然而,作为一个出发点,正如耶林自己所说,它是最为重要的。
如同布莱克斯通是边沁的对立面一样,普赫塔也是耶林的对立面。十九世纪上半叶最伟大的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对前面一代的自然法概念进行了驳斥,并以惊人的学术敏锐性和广博的历史理解提出这一观念,即法律,与语言一样,是一个民族的生活的历史的产物。这似乎带来一种法律宿命论的暗示。在确定法律如何发展时,法学家虽有影响,但影响不大。他作为一名历史学家的活动被限制在研究什么是并已经成为法律现象,并且他的法律哲学是对于解释这些事实的原则的概括。作为一名讲求实际的法学家和法史学家,萨维尼从未涉足于法学的形而上学沉思的旋涡;但是,与他同时代的普赫塔——他更像是个哲学家,而不是法学家——沉迷于完全地趋向于抽象概括的日耳曼倾向。耶林厌恶这些哲学上的奇思妙想的表述——正如他在《戏谑与与认真》的后半部分和《占有意思》的前言中所写——让人想起边沁在《政府论断片》(Fragment on Government)中开始的一些段落对于布莱克斯通类似的谴责。耶林将“空中的法学”(the jurisprudence in the air)带回到“现实中的法学”(a jurisprudence of realities)。通过否弃法律只是人们只能够观察并从观察中得出他们发现发展的原则的产物,耶林声称,法律也是,并且主要是目的的实现,这一目的只有通过斗争已经和可能被实现。此外,这一目的是社会目的,其目标是仅当个人利益被社会所承认时才保护个人的利益。
在我们的英美法学体系中,较早时期的科克和后来的布莱克斯通已经在他们对我们的体系中的法律异常情况给出的天真而表面化的原因是部分地发挥了保罗的作用。对于我们的法律的历史起源的认真调查及其在案卷和论文中的呈现——这已经吸引了我们活着的和过去的一代的最好的英美法律学者的精力——已经为我们的法律履行了类似萨维尼为罗马法所提出的服务;但是,在我们自己的历史学者中,我们发现了一种类似在萨维尼的追随者那里发现的倾向,将内容放置在这一历史成就上,并且忽视甚至嘲笑通过哲学先见来指导未来法律发展的可能性。作为对应然的法律的有点轻视态度的例子,请注意由一个我们最为杰出的英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之一作出的对“德国人的哲学行话”(philosophic jargon of the German)的带有轻蔑的提及。另一方面,在我们美国法学家——不论是在任的还是离任的——中我们发现了许多的普赫塔,他们适用已经在我们的普通法的发展中产生出来的原则,就好像它们是“先验的”数学公理,而不是“后验的”计算公式——这需要不断地被改造,以使其符合不断变化的发展中的社会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