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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称宣判3日前未接到开庭传票法院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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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美pom 发表于 2010-1-9 08:5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日上午9:30分,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后,被告人李庄当庭大喊“自己未在宣判3日前收到开庭传票,法庭宣判非法。”今日10时,审判长就此问题接受了华龙网记者的采访。
审判长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182条的规定,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因此,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在宣判3日前向被告人送达开庭传票,而法院已于2010年1月5日向被告人李庄送达了开庭传票并通知了公诉人、辩护人,公告了宣判时间和地点。“今日的开庭和宣判程序完全合法。”
至于李庄称法院向其送达的传票上注明的是“开庭”,法院认为,宣判依然是庭审活动的一部分,传票表述并无不当。(王不为 李心成 张春霞)
详细报道: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成立 一审获刑2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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