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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西双版纳州原财政局长周华清一审判10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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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燎原 发表于 2010-1-13 15:4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宣判过程中,被告人周华清表情严肃,其家属也到庭参与了旁听,当听到一审宣判结果时,其家属落下了伤心的泪水。对于一审判决,周华清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2009年,周华清在任西双版纳州财政局局长及西双版纳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在办理企业项目资金申报、拨付、借款及工程建设等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26.3117万元,美金1万元。
2004年,周华清在任西双版纳州财政局局长期间,利用办理项目资金申报、审批等职务之便,同省财政厅原副厅长肖晓鹏、省财政厅农业处原副调研员陈锐平、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原教授许继宏和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原局长陶双寿等人,为了购买土地建盖私房,共同入股并以他人的名义注册成立了“西双版纳赛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公司发展产业项目为名,向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申报“天然林保护、沉香种植扶持、膏桐太空育种示范栽培补助”等项目资金,先后套取国家专项资金共计277万元。项目资金陆续到位后,陈锐平、许继宏等人用虚构购买种苗等事实,虚开发票套取项目资金。其中用于购买西双版纳州国资公司所属的3820.75平方米的土地135万元,用于退还股东注册资金60万元(含退还周华清5万元)。
法院认为,周华清在共同贪污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周华清在接受审查、调查时,如实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的事实,属自首;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情节;周华清已退清全部涉案赃款,有悔罪表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华清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与刑法的相关规定相符,法院予以确认。法院判决:被告人周华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合并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被告人周华清的受贿赃款人民币126.3117万元、美元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云南网-云南法制报 全丹 谢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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