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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村官罢免门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新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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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风东来 发表于 2010-1-13 15:4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副司长汤晋苏表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将重点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三个方面进行修订和完善。
看点一:降低村官罢免门槛
近年来,村官违法违纪呈高发态势,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村官虽经村民选举产生,但村民如果有意见,却很难罢免。要想减少村官腐败,要想让村官切实为村民服务,关键是要加大村民对村官的监督,而这种监督是通过选举和罢免来实现的。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赋予了村民罢免村官的权利,但在实际中很难操作。
草案完善了对村委会成员的罢免程序,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理由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表决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始得罢免。
这就意味着,一旦难以征集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还可以征集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会议不再由村委会召集,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上述新规定如能修改通过,无疑将降低罢免村官的门槛。
看点二:村民代表会议有了新规范
近年来,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较多,绝大多数人不愿专门为参加村民会议或选举而回村,加之部分村民参与意识不强,从而使村民会议召集难成为普遍现象,村组合并则进一步增加了村民会议召开的难度。村民会议召开难,成为一个现实而紧迫的问题。
专家认为,这种情况不仅导致了组织选举难,也导致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规定难以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直接民主是村民自治制度的基础。村民会议负责主要村务的管理和决策,村民代表会议只是一种补充。由于村民会议召开难,目前各地村民代表会议事实上已普遍代行了村民会议的职权。但是,现行法律对村民代表的产生程序、职责等的规定过于简单,村民代表所作决策容易违背村民利益,亟待规范。
鉴于上述情况,草案对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议事程序进行了完善。根据修订草案,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荐若干人。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即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同时,草案进一步充实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并规定了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此外,为了切实保障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保障其利益不受侵害,草案增加了村民小组会议制度,并规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在推进村民自治过程中,许多地方只重视民主选举环节,而忽视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有的地方监督措施落实不到位,对干部缺乏有效的监督,因财务不公开、决策不民主、管理无规章引发的农民群众集体上访事件不断发生。
为有效应对这一问题,修订草案增加了村务监督机构。草案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应当具备财会、管理知识,并由村民选举产生。
草案还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程凯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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