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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本山在兰州打赢肖像权官司 一审被告公司赔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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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亮 发表于 2010-1-15 08:2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庭审中,赵本山代理人出示的证据显示,2009年7月兰州万顺通公司擅自使用赵本山的形象,为其航空票务服务做广告,在兰州一家广告公司的楼宇液晶电视广告系统上每天滚动播放达120次。据此赵本山代理人表示,兰州万顺通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赵本山等人的名誉,误导了广大消费者,侵犯了赵本山的肖像权和名誉权,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且西宁及深圳万顺通票务公司共同使用兰州万顺通航空的品牌,利用该广告的广告效应扩大其影响,开展业务,并获得利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本山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支付合理支出、直接损失等共计20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三被告的代理人始终坚持认为,兰州万顺通公司的广告片是动态的卡通动漫广告片,而且卡通动漫的形式是通过电脑动画软件制作的,绝对没有任何肖像权人的存在。
针对被告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主张,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兰州万顺通公司在广告片中反映的场景和角色设置与赵本山的小品《不差钱》相雷同,容易使一般观众产生该卡通人物即为原告赵本山的合理联想。被告兰州万顺通公司为经营目的,未经本人同意非法使用赵本山卡通形象做广告宣传,符合肖像侵权构成要件,侵犯了原告赵本山的肖像权。据此,法院对原告的利益损失酌情予以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记者 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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