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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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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08-1-30 20:0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王军教授2 006年11月11日在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的全国侵权法教师培训班上讲课的记录。讲授者在课后对原记录内容作了部分修改。)一、司机对行人的责任(一)外国制度的3种类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工伤赔偿条例》的生效提出了什么反思已经讲过了。在一个和谐社会中,严格责任在侵权法中的比重应占多大?现行法规对此关注的还不够。我认为,在现行法规中,严格责任的比重应该适当的增加,在和过失责任的关系方面,但我认为,在现阶段,过失责任还应该起主导作用,为什么呢?因为过失责任限制了投资者的风险。我们毕竟还是个发展中国家,我们还在资本积累时期,还不够强大。所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吸引外资还是一个主要的目标,所以过错责任还应该唱主角。但是,为了建立和谐社会,严格责任以及各种形式的中间责任还是应该适当地增加。首先声明,我不是专门研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只有非常有限的研究和思考,在这里谈一两句。关于司机对行人的责任,首先介绍外国制度的3种类型。第一种,法国的严格责任。法国关于司机对行人的责任是最严格的,也就是说撞了人你就要赔,不管行人有没有过错。它只有两个例外,第一个例外是行人有不可宽恕的错误;第二个例外是,行人自愿地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自杀行为。第二种,德国的模式,就是今天中国采用的模式,是严格责任加过错相抵:司机撞人就要负责,但是行人有过错可以相应减轻司机的责任。第三种,美国的过错责任:司机撞了人,除非有过错,否则不赔偿。前一段日子,法工委召开了一个中美学者侵权法研讨会,来了一个美国律师,两个侵权法的著名学者。我们中方学者说,美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最滞后的,美国人也承认。美国目前还是过失责任,原因是什么?我想有这么几个原因:第一,美国是个个人本位的社会,而欧洲是一个具有浓厚的社会大家庭观念的社会。法国人认为,所有的法国人是一个大家庭里的成员。有一个曾到美国留学的法国人在将美国的侵权法与法国的侵权法进行比较时说,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The Social Contract)开始他们就形成了这样的观念:所有的法国人都是一家人,所以他们要互相帮助。德国人也是民族意识非常强的民族。美国不一样,美国人来自四面八方,奉行个人本位主义,表现在侵权法上,对责任的限制比较严,我有责任才赔,没有责任不赔。第二,到今天为止,美国还在民事诉讼中采用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决定事实问题,而在责任确定之后,应赔多少钱也是事实问题。比如说,一个人丧失了生命应该赔多少钱,由陪审团决定。英国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取消了陪审制。所以在美国,法院控制不了赔偿额,经常会赔得很多。在赔得很多的情况下,法官就会把法律的尺度把得很严,不轻易认定过错,因为一旦认定过错就要由陪审团来认定赔多少钱。第三,在我们国家,到法院起诉的时候是按争议金额的比例来交诉讼费的,而美国的法院是不收费的。因此在中国,你要想要回一百万,你要花好几万才能立案。官司打输了,诉讼费就白搭了。第四,在中国,律师也是按比例收费的,你要想打官司,要对方赔你一百万,在法院要交好几万,向律师也要付好几万。而在美国,律师是按小时收费,诉讼标的与律师费不成正比,这导致了原告一开口就要很多钱。所有的这些制度决定了,美国的侵权法的改革非常难,尽管美国人也在改革。在法国、德国和美国的三种模式当中,德国模式是中间模式,被我们国家采纳了。但是有欧洲学者认为,法国模式比德国模式更好。德国模式的缺点是什么呢?由于考虑了行人的过错,所以每当事故发生的时候,司机都会把案子弄到法院,于是导致法院的积案很多,案件久拖不绝的情况很多,打两审的情况很多,导致法院的负担很重,最终导致原告要获得赔偿被设置了重重障碍。虽然说是严格责任,但由于有了过错相抵,原告想得到赔偿就困难多了。欧洲人就批评他们,认为撞了人就给钱的制度更好。谁给呢?由保险公司给。当然,欧洲的情况和中国不一样,中国的经济还不是那么发达,要一步一步来。侵权法的发展实际上是一种福利,它使原告更容易得到赔偿。欧洲是福利社会,中国还没有到那个程度。就中国现阶段的情况而言,采用德国的制度也是现实的。(二)让司机承担严格责任的理论基础中国采纳了德国模式,即严格责任加过错相抵。关于严格责任的理论基础,首先是风险理论:汽车撞了人与人用肩膀撞人完全不一样,汽车是高速行驶的,钢铁做成的,它造成的风险本身已经导致了地位的不对等。因为我坐在车里,我是高速行驶的,一旦发生事故,你就会受伤,而我不会受伤。由于这种风险的存在,司机应该承担严格责任。其次是和谐社会的理念。德国学者冯%26#8226;巴尔提出一个理论,在构建一个社会的制度的时候,社会的整体团结是最重要的。这与和谐社会的理念是一样的。总而言之,受害人应该得到来自不同渠道的帮助,而不是把它弃之不顾。第三是通过保险分散风险的理论。在现代社会发展的严格责任与社会保险业的发展息息相关。由于有了发达的保险业,所以有可能通过社会使被告得到帮助。关于在交通事故领域采纳严格责任的具体案例。司机在开车的时候心脏病突发,不能掌控汽车,汽车就撞到商店里去,伤了人也毁了财产,但是美国法院说没有责任。但如果是严格责任就要赔。比如说癫痫病人开车的时候突然丧失意志造成了损害后果,根据严格责任就要赔,根据美国的责任就不要赔。(三)行人有过失时相抵行人有过错时相抵,是最复杂的。根据德国的理论,在决定如何相抵时应该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1)汽车的风险及其与损害的因果关系。(2)行人的过错程度及其与损害的因果关系;(3)司机的过错程度及其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我国现行的理论和做法很少考虑第一个方面。可是,在计算过错相抵的时候要考虑的是三个方面的因素而不是两个。所谓两个方面的因素就是只考虑到司机的过错和行人的过错,这是不够的。还要考虑到汽车的风险。汽车的风险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行驶在70公里的汽车和行驶在40公里的汽车带来的风险是不一样的。要把3个因素结合起来考虑,再决定过错相抵。有一个叫Markesinis的英国学者是研究德国合同法和侵权法的。他说,德国人提出的3个考虑到了实践当中导致了什么结果呢?有的时候一分钱也不用赔,有的时候要全部赔偿。他认为,没有一个非常好的办法把这三种因素综合起来,没有一种现成的数学公式可以把三者考虑进来进行演算。这也导致在欧洲德国的理论不被认为比法国的好。(四)在中国解决过失相抵问题的设想关于在中国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我有几点设想。第一种情况,行人和司机都没有过错,赔百分之百。如果连这一点都怀疑了,那就是没有理解什么叫严格责任。比如,行人因路滑摔倒在路上,被车撞上。行人是没有过错的,司机也没有过错,赔百分之百,因为是严格责任。行人有过错才相抵,没有过错不相抵,绝对不是说警察或法院看着办,都分担一点,不是的。第二种情况,司机没有过错,行人有严重过错,我建议赔50%。这个设想没有任何自然科学方面的根据,纯粹是基于政策和逻辑的考虑?司机没有过错本身应该赔百分之百,行人有严重过错是不是把司机的责任全免掉呢?肯定不能,因为司机承担着严格责任而不是过错责任。如果司机承担着过错责任,行人有严重过错,才会百分之百地免责。现在,由于他承担着严格责任,没有过错也要赔,所以在行人有严重过错的情况下要赔一半。我觉得,50%是一个比较合理的假定。那么好,司机为什么没有过错也要赔呢?还是回到建立这种制度的原理那里。风险因素(导致严格责任),司机的过错因素,行人的的过错因素这三者都在起作用。如果假定这三种因素所起作用的份额是相等的,在抽去了司机的过错这一因素的情况下,风险因素和行人的过错因素就应各起50%的作用。也就是说,开车的风险使他承担一半责任,行人的严重过错使他免一半责任。但是,目前警察或法院恐怕不是这么做的。警察在司机没有过错、行人有严重过错的情况下,一定是让司机赔10%或者20%。但是这样一来,把汽车的风险和司机的责任性质统统忘掉了。赔10%或者20%是绝对错的,忘记了汽车的风险和严格责任的理论。第三种情况,司机无过错,行人有一般过错,赔70%。就是在50和100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第四种情况,司机无过错,行人有轻微过错,赔90%。第五种情况,行人与司机的过错等同,包括双方均有严重过错,均有一般过错,均有轻微过错,赔百分之百。这是一许多人想不通的。但是在逻辑上是成立的,在原理上也是成立的。第六种情况,司机的过错超过了行人,赔百分之百。比如说,将酒后驾车与行人闯红灯相比,行人属于轻微过错。英国学者Markesinis说,所有人的都不是那么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的。因此,行人撞红灯应属一般过错。什么叫过失呢?就是说违反了通常的谨慎义务。有人说,通常的谨慎就是平均程度的谨慎。另外一个学者说不对,人们都有闯红灯的倾向,但是闯红灯肯定是没有做到法律所要求的谨慎。这个幽默的讨论说明了,人们都有闯红灯的倾向。因此闯红灯不是严重过错而是一般过错。司机酒后开车是严重过错,所以当发生行人闯而红灯而司机酒后开车的时候,应该赔百分之百,因为司机的过错已经高于行人的过错。一、         保险公司的责任(一)保险人责任的性质我现在说的是交通事故,不是人寿和商业险。交通事故保险的基本原理是,保险人代替投保人负赔偿责任。这句话很重要。这是个基本原理。投保人的责任就是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公司负什么责任呢?负投保人应该承担的责任,这是一个基本原理。(二)赔付的时间关于赔付的时间,在美国,是诉讼之后才决定赔不赔,这个制度已经很落后了。先打官司,保险公司请律师和你对抗,官司打完了,决定了司机有没有责任,再决定司机赔不赔。也就是说,投保人有过失才赔,否则不赔。这叫先诉后赔。这个制度就比较落后。我们国家是先赔再追。出现事故,保险公司把钱给你,假如有其他的责任人应该承担这个责任,保险公司再去追。这个很可能是追不到的,赔了几十万找私人追根本追不到。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应该学美国,先诉后赔,而应当先赔后追。(三)在强制保险的范围内要不要过错相抵在强制保险的范围内赔偿应该是无条件的。这是最近人大法工委开会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什么问题呢?现在推出了一个强制险,在北京你投了强制险,这个标志必须贴在挡风玻璃上。讨论的问题之一就是,在强制险的范围还搞不搞过错相抵?这个问题不是逻辑问题,而是个政策问题。我认为,本着建立和谐社会的理念,在强制险的范围内就不要再搞过错相抵了,因为强制险的范围没有多少钱,投保的金额也不是那么高。三、汽车对汽车的情况相关的原则是,汽车对汽车适用过错责任。汽车对行人适用严格责任,但是过错相抵。可是,当事故是在汽车与汽车之间发生时,适用是过错责任。举例来说,甲车越过中线时与乙车相撞。此时,通常应认定甲车的驾驶者有过失,100%地承担全部损失。两辆车迎面相撞,一个车越过中线,另外一个车没有越过中线,除非有其他证据,否则,警察一看越过中线,有过错,赔100%。计算上应将风险计算进去。比如,双方过错程度相当,一方的行驶速度是70公里/小时,另一方30公里/小时,在计算责任的分担时,应当是7比3,而不是一半对一半。另外,在计算损失时,要把不同车的经济价值计算进去。如果一个奥迪车与一个桑塔纳发生相撞而双方的过错相等,第一个方案是,各拖各的车回家。这肯定是不对的。假如说奥迪的各种配置加起来50万,桑塔纳16万,两辆车全部撞毁,没有修的可能,总的损失是66万;66万÷2,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并且过错相同,1/2由奥迪车主自己承担。因此,奥迪车主和桑塔纳车主应各承担33万。结果,开桑塔纳的一分钱拿不回来了,还要倒赔给对方17万,即应负担的33万减去自己的车的价值。我看德国的案例就是这么计算的,但是没有深入研究。深入研究要看很多材料才能整理出来,我主要是通过逻辑推理和侵权法的基础知识得出这样的结论的。实际上,风险的计算也不是那么简单。比如,双方过错程度相当,一个开70公里/小时,另一方开30公里/小时,表面上看,责任应当是7比3。可是,专家可能会说,你这个算法不对,70公里和30公里的风险不一样。真的不一样,我只是粗略的算法。最近播出的关于德国高速公路的电视节目说,汽车开100公里的时候,刹车踩到底滑出的距离是126米;200公里时候是500多米。将责任认定为7比3,这么算太简单了,这不是精确计算。但这么算总比不考虑速度要好,70公里是比较快的,30公里是很安全的。校园速度是15公里,30公里是很慢的,风险很小,70就有一定风险了。7比3的算法总比“各拖各的车回家”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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