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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合议制改革 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防止审判“个人专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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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bywing 发表于 2010-1-15 08:2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卫彦明表示,这项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主要针对当前合议庭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做出了规定。
司法解释首先厘清了合议庭内部、外部的权责关系,充分发挥合议庭整体效能。司法解释规定,“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
其次,司法解释强化了合议庭职责,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司法解释规定,“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
司法解释还加强了审委会、院长、庭长以及庭务会等对合议庭的监督指导,完善审判资源配置,建立健全科学的审判管理运行机制。
司法解释规定,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同时规定,五类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
此外,司法解释还通过健全合议庭的考评机制和责任机制,抓好合议庭制度的落实,确保合议庭功能的正常发挥。
合议制改革一直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合议庭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制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方式,在发挥合议庭成员集体智慧,防止个人专断,发扬司法民主,确保诉讼程序和裁判结果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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