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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对凌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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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凡 发表于 2010-1-20 08:2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年5月15日下午,李道柳、李严、温盛燕携带作案工具以鉴定古董为名进入黄传召家,实施抢劫。向祖铭负责带路指认被害人的住宅位置并提供作案经费。在作案过程中,李道柳、李严、温盛燕将黄传召杀死后,唯恐罪行暴露,又将先后回家的黄传召的妻子、侄女、干女儿和年仅12岁的儿子分别杀死,并将前来做客的韦某和黄某砍伤。谭坚因惧怕,选择中途离开。
2009年11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李道柳、李严、向祖铭、温盛燕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连带赔偿受害人及家属经济损失14万多元;以抢劫罪判处谭坚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之后,向祖铭、温盛燕、谭坚等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道柳、李严、向祖铭、温盛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抢劫后为灭口又故意杀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谭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以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共同犯罪,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是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谭坚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对谭坚要求减轻处罚的上诉予以支持,其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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