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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干部判刑仍被保留公职 “人性化处理”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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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星少校 发表于 2010-1-21 18:4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面对来自各界的质疑,临高县纪委回应称,纪委部门对此事的处理是根据相关法规进行的。这两位干部犯罪事件发生于2007年1月份,对于二人是否开除公职,是按照2007年6月1日前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的,而不是按照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的。办案过程中,两人向纪检部门坦白交待了犯罪事实,积极主动地退赃,因此决定给予二人“人性化处理”,保留了二人的公职身份。
那么,海南临高方面的回应是否合理?对已判刑的领导干部保留公职并照发工资的行为是否合法?此种“人性化处理”会带来哪些危害呢?带着这样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我国著名反腐专家、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助理田湘波副教授。
“这是违法行为,人性化就是要把人当人看,被判刑后保留编制与待遇与人性化是两回事。”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助理田湘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2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9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该条例于2007年6月起正式生效,这之前适用的法律是1988年9月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海南临高方面的解释是在钻新旧法规交替时间上的空子。”
田湘波同时表示,因贪腐被判刑的干部,仍保留公职,并照发工资这个行为大有包庇、放纵腐败现象之嫌,不仅影响了纪委的公信力,而且影响了法院裁判的效力。对于纪委部门而言,公信力的含义有二:纪委反腐败过程及其结果不仅必须被接受,更重要的是,它能够获得信任和尊重,能够被自觉接受从而达到政治廉洁的效果。前者是基于纪委强制性而产生的强制力;后者是基于对纪委的信任而产生的说服力。这是纪委部门公信力的二个动力。被判刑的干部,仍保留公职,并照发工资,这样做本身就是一种腐败现象。
在被问及此事产生的根源时,田湘波认为:“我国反腐败制度正日臻成熟,但各地随意阐释、曲解各项反腐法律法规的现象屡禁不止,进而导致在反腐败过程中也会产生腐败现象。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制度是要靠人执行的。如果随意执行制度或曲解制度,就会影响制度的执行力,那么人治现象必然存在,法治社会难以建立。所以,制度面前是平等的,制度面前无特权。”·海南两干部被判刑仍保留公职 称“人性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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