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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察严处七种违纪行为 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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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jumge 发表于 2010-1-27 11: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答:自199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制定了一些有关纪律处分的制度规定,如1991年制定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1998年制定了《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2002年制定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2003年制定了《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等。这些制度规定的出台,对于强化人民法院的内部管理、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维护法院队伍的纯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其中一些制度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时,由于这些制度规定均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针对某一方面的违纪行为所作出的规定,不仅在调整范围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完整性,而且有些规定相互重复、相互冲突,适用起来十分不便。
为此,结合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按照“从严治院”的新要求,着手制定一部统一、全面、适用方便的纪律规范,已成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当务之急。
合、借鉴、吸收相关法律法规,突出司法工作特色,有的放矢
记者:制定《条例》的依据是什么?
答:在起草《条例》的过程中,我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作为起草依据,同时也借鉴吸收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内容。
在起草《条例》总则和分则关于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违反财经纪律、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的行为等章节时,我们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有关禁止性规范为依据,并重点参考借鉴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应规定。
在起草《条例》分则关于违反办案纪律、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行为等章节时,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纪律要求为依据,重点参考借鉴了最高人民法院过去制定的纪律规范。
既系统全面,又简洁明了,严察严处七种违纪行为
记者:请介绍一下《条例》的结构。
答:《条例》分为三章共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分为三节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纪律处分的目的、依据、原则和适用范围;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纪律处分的解除、变更和撤销。
第二章分则,分为七节八十五条,分别规定了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行为;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的行为,并逐一明确了对上述行为的处分方式。
第三章附则,共有五条,对《条例》所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等做了说明,同时明确了《条例》的解释权及《条例》的生效日期。
五个特点,简约实用,调整处分起点和最高档次,增加了针对性及可操作性
记者:《条例》有哪些特点?
答:《条例》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我们注意突出了司法工作的特色,把审判执行工作中的违纪行为作为纪律约束的重点。在分则的七节中,我们不仅将违反办案纪律、违反廉政纪律及失职行为分别作了专节规定,而且与执法办案活动相关的条文共计有25条,占分则条文总数的30%。
二是在起草《条例》的过程中,我们不仅在整合、完善的基础上,全面吸纳了最高人民法院过去颁布的纪律条规中的所有内容,而且从2008年颁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吸纳了大量条款,并在每一类违纪行为中增加了兜底条款,从而使《条例》内容更加全面、完整。《条例》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过去出台的所有纪律条规均同时废止。
三是在《条例》起草的过程中,我们对最高人民法院过去颁布的纪律条规进行了认真的清理、整合,将原有纪律条规中的近200条规定归并简化为70余条,不仅增强了《条例》条文的简约性,同时避免了条文与条文之间的重复与冲突。
四是在《条例》起草的过程中,我们注意结合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在分则中增加了对“插手、干预、过问案件”、“向审判执行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殴打辱骂涉诉上访人”以及“严重超出规定办理期限”等条款,从而使纪律规范更加严密。
五是在《条例》起草的过程中,我们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廉政问题,通过调整处分起点档次和最高档次等方式对“枉法裁判”、“违法执行”、“违法调解”、“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以及“司法不作为”等行为加重了处罚。答:在起草《条例》和征求意见过程中,虽然有一些部门和一些同志提出,《条例》应该增加有关纪律处分的实施主体、处分的程序以及不服处分的救济渠道等,但我们考虑到,《条例》是规范纪律处分工作的实体性规定,不宜将程序性规定纳入其中。
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颁发的《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中,已经对处分实施主体、程序、申诉、复议等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再作重复规定并无必要。
处分的幅度是综合违纪行为的主观过错情况、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情节、后果等几方面因素来决定的。对主观恶性较低、危害较小、情节以及后果不严重的行为,一般给予记大过以下的轻处分;故意行为、危害性较大以及情节、后果恶劣的,给予降级以上的重处分;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则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做好三项重点工作,深入推进“五个严禁”规定的落实,为进一步规范法院工作人员业内外行为创造良好契机
记者:当前颁布条例有何意义?
答: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健全执法过错、违纪违法责任追究等制度,保证公正司法。”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讲话时强调,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紧迫任务。
要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加强整体规划,抓紧重点突破,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健全执法过错、违纪违法责任追究等制度的重大举措。
《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提供了制度保证,也为深入推进“五个严禁”规定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业内外行为创造了良好的契机。
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干部和广大工作人员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认真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工作。
最高法院出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条例 法官枉法严重将被开除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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