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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预审、法院庭审、监所监控录像应同步传输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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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风520 发表于 2010-1-27 11: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法院审判活动,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检察机关有权实行监督。 
卫爱民在调研中了解到,现阶段公安机关的预审场所、监狱、看守所、劳改场所等普遍建立了监控录像系统,对上述机关的内部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公安机关的录像系统尚未与检察机关系统对接,检察机关无法利用公安机关现有的录像系统进行法律监督。卫爱民建议尽快实现对接,让检察机关进行实时监督。此外,目前北京市已实现了法院庭审录像的同步传输,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更加便利。为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卫爱民建议全市法院系统将庭审录像信息系统与检察院信息系统对接。(宋识径 赵晓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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