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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彤彪:《法哲学原理》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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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康乃馨 发表于 2008-1-31 14: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哲学原理》(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是德国著名的唯心主义哲学家、德国唯心主义法学的主要代表乔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1831)在法学方面最重要的著作。黑格尔出生于官吏家庭, 1788年-1793年在图宾根神学院学习。大学毕业后,曾先后在耶拿大学、纽伦堡中学、海德堡大学和柏林大学任教,1830年任柏林大学校长。他学识渊博,兴趣广泛,几乎研究了一切科学部门,从自然科学到社会科学,从哲学、逻辑学、历史、美学、宗教学到政治学、法学,都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恩格斯称道黑格尔“不仅是一个富于创造性的天才,而且是一个学识渊博的人物,所以他在每一个领域中都起了划时代的作用。”马克思也指出,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在黑格尔的著作中得到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完整的阐述。”《法哲学原理》一书的中译本由范扬、张企泰翻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出版,以后数次印行。全书分3篇9章。   黑格尔的法哲学以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为其理论基础。在黑格尔看来,法学与哲学密不可分,“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第2页),法学就是法哲学。他的法哲学体系由集依次向前发展的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阶段构成。抽象法是一种客观法,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关于对物的占有和所有权的法律;关于契约即转移所有权的自由或权利的法律;关于制裁犯罪即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行为的法律。道德是一种主观法,是一种具有特殊规定的内心的法,它主要解决故意和责任、意图和福利、善和良心等问题。伦理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法,主要解决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方面的问题。不论是抽象法,还是伦理和道德,都是法律或权利的表现。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正是通过抽象法、伦理和道德三篇内容,提出和阐发了一整套法律理论。关于法律的概念,他指出:“法律是自在地是法的东西而被设定在它的客观定在中,这就是说,为了提供于意识,思想把它明确规定,并作为法的东西和有效的东西予以公布。通过这种规定,法就成为一般的实在法。” (第218页)关于法律的实质,他否定法律的主要特征是强制性,认为法律是自由意志的体现。“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律的实体和规定性。至于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第10页)关于法律的形式,他提出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和引证法作为法律的表现形式。关于法律的客观性,他反对自然法学派把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两种,否定历史上存在过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法,认为法律作为客观精神的体现,必须通过具体形式表现出来,必须具有客观现实性,是实定的东西。“法的东西要成为法律,不仅首先必须获得它的普遍性的形式,而且必须获得它的真实的规定性。”(第218页)黑格尔反对封建专制,崇尚依法治国,以为“法制的统治”是理想的统治,“好的法律可以使国家昌盛”(第218页),主张市民社会应借助法律制度来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财产。为了实行法治,他在《法哲学原理》中阐述了丰富的立法和司法理论。黑格尔一直强调立法权是规定和确立普遍物的权力,就立法权与行政权各自的范围而言,“前一领域所包括的按其内容来说是完全普遍的,亦即法律的规定;而后一领域所包括的则是特殊的东西和执行的方法。”(第316页)他认为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既要详明,又不能过细。“法律规定的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地施行。但是规定得过于详细,也会使法律带有经验的色彩,这样,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就不免要被修改,而这会违背法律的性质。”(第316-317页)针对当时历史法学派反对制定全德统一法典、鼓吹习惯法优越于成文法的理论,黑格尔提出制定全德统一的法律、编纂法典、使法律体系化,是极为必要和重要的事,“是我们时代无限迫切的需要”。(第221页)同时,他主张法律要普遍为人所知晓,反对法律知识成为法学家的独占品,因为“只有培养了对法的理解之后,法才有能力获得普遍性。”(第220页)在司法理论上,他提出司法上实行人人平等,市民社会的成员有权利向法院起诉,同时也有义务到庭陈述,国王也不例外 (第231页);司法活动要依法定程序进行,但又不宜于过于机械;审判要公开进行,“法院的目的是法,作为一种普遍性,它就应当让普遍的人闻悉其事……通过审判公开,公民才能信服法院的判决确实表达了法。”(第220页)此外,黑格尔主张法院实行独立审判和陪审制。   黑格尔的法律思想中也包含有丰富的部门法理论。(1)在宪政理论方面,他认为国家制度或政体的发展是循着这样一个必然的过程进行的:先是出现王权或专制政权,然后出现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最后出现君主(立宪)政体。黑格尔一生反对、批判专制政体,主张在德国适合并应当实行君主立宪政体,因为“国家成长为君主立宪制乃是现代的成就,在现代世界,实体性的理念获得了无限的形式。”(第30页)君主立宪制由君主、贵族、人民三要素构成,这三要素相应地代表王权、行政权、立法权,三权相互制约、均衡地结合在一起,形成完整的君主立宪的国家制度。(2)在刑法理论方面,黑格尔认为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法的建立到不法和犯罪再到采用刑罚使法得到恢复的辩证过程。不法是犯罪的前提,犯罪是不法的最高阶段。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对犯罪要处以刑罚。犯罪是一种暴力强制,是对法的否定;而刑罚则是对暴力强制的强制,是对犯罪即真正不法的否定,通过这种否定,法才又得到恢复和发展,即“犯罪的扬弃是报复”,“报复是对侵害的侵害” (第229页),这便是他的著名的刑罚报复论。 (3)在民法理论方面,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对所有权、契约、家庭等民法的基本范畴都有研究、论述。他说:“人把他的意志体现于物内,这就是所有权的概念。”(第59页)它包括占有、使用和转让三个要素。契约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表现出并解决了一个矛盾,即直到我在与他人合意条件下终止为所有人时,我是而且始终是排除他人意志的独立的所有人。”(第81页)家庭是一个抽象的人格,是以两性和爱为基础的统一体。黑格尔主张应采取一夫一妻制,禁止近亲结婚,禁止在彼此熟知和十分亲密的这一范围内的人之间通婚。 (4)在国际法理论方面,他认为国际法“是国家间应该绝对有效的普遍的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于,条约作为国家彼此间义务的根据,应予遵守。” (第348页)国际争端应根据国际法来解决,战争是解决国际争端最高权威的裁判者。   像黑格尔作为一代哲人在西方以至世界学术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一样,他的《法哲学原理》在法学发展史上也有其重要地位。它以思辩的形式,揭示了法律的多重性质,为后人特别是为马克思、恩格斯提供了新的认识材料;它的辩证思维和论述方法,带动了法哲学研究方法上的更新。                    

                       

               

                       

                       

                       

                        2008-1-7

              作者/出处: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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