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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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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zai 发表于 2010-3-21 20:4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高检院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 检察官任职晋升实行宣誓制度
新华网北京3月21日电(记者隋笑飞)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规定检察官今后任职和晋升将实行宣誓制度,以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增强检察官职业使命感、职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
《宣誓规定》要求,初次担任检察官职务、检察官晋升等次,应当以公开宣告誓词的方式,郑重承诺对国家的忠诚、对人民的热爱、对法律的尊崇和对职责的坚守,自觉接受监督。
宣誓分为集体宣誓和个人宣誓。宣誓开始时奏国歌,宣誓人着检察制服,面向国旗,立正站姿,举起右拳,宣读誓词。集体宣誓由领誓人领读誓词。领誓人一般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者政工部门负责人担任。
检察官宣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制统一。宣誓人某某。”
根据《宣誓规定》,举行重要政务、检务活动时,可组织重温誓词活动。
关于检察官宣誓制度出台的背景和过程,该负责人介绍,检察官宣誓制度是检察官管理的重要制度,也是国际司法官管理比较通行的做法。一些地方检察院率先试行此项制度,取得良好效果。2009年9月29日,高检院颁布实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肯定了这一做法,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初任检察官、检察官晋升,应当进行宣誓,牢记誓词,弘扬职业精神,践行从业誓言”。
为建立统一的检察官宣誓制度,高检院政治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深入调研,并在此基础上于2009年10月起草了《宣誓规定》,并向各省级检察院、高检院机关各内设机构广泛征询修改意见。修改后的《宣誓规定》经政治部部务会研究修改,报经高检院党组会研究,后经高检院第十一届检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宣誓主体,该负责人说,《宣誓规定》要求,初次担任检察官职务、检察官晋升等次,应当进行宣誓。具体而言,检察官在初任、等次晋升情形下应履行宣誓义务。鉴于检察官等级晋升为四等12级的情况,《宣誓规定》将等级晋升宣誓规定为由检察官晋升高级检察官、由高级检察官晋升大检察官等情况时进行,避免了同等内多级别晋升的重复宣誓。
关于宣誓形式,该负责人说,检察官宣誓神圣庄严。《宣誓规定》要求检察官宣誓开始时奏国歌,着制服,面向国旗,立正站立,举起右拳,宣读誓词。实践中,可根据宣誓人员数量分为集体宣誓和个人宣誓,集体宣誓设领誓人。誓词宣誓完毕,宣誓人应郑重报诵自己姓名,表达对誓言发自内心的承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宣誓场所。
高检院政治部有关负责人就检察官宣誓制度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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