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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南明确对房屋拆迁等11种政府行为应当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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樑少 发表于 2010-3-21 20:5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涉及房屋拆迁安置、国企改制等政府行为是群众关注的焦点,近日实施的安徽省首部市级公证办法———淮南市公证办法,首次明确对主要使用政府资金投资项目、国企改制、国有资产担保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活动等11种易引起纠纷的政府行为活动过程应当进行公证。这在全国率先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对政府行为增设了一道法律审查环节,将有助于消减社会矛盾。
淮南市公证办法在明确公证法12种自愿公证事项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法定公证事项,即3大类11种政府行为应当办理公证。这些事项包括: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的企业兼并、转让、股权变更合同;以国有资产提供担保的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全部使用或者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产权不清、产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共有人对拆迁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过程中所涉及的证据保全;依法强制拆迁房屋过程中所涉及的证据保全;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证据保全;征地拆迁过程中所涉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证据保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过程中所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证据保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由于这些公证事项涉及普遍关注的易发纠纷的领域,该办法在出台前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并在网站上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淮南市政府法制办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说明中写到:当前,我国社会改革由政府主导,政府不可避免地处于矛盾的中心,转型期的社会,各种利益纠集、社会矛盾呈积聚趋势,社会平稳发展存在诸多风险,政府亟须一种渠道来帮助化解社会矛盾,为政府分担责任。在城市大建设时期,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征地拆迁带来利益的调整,社会公众关心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等,这些问题的处理一直是政府的棘手事务,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新机制、新途径,公证以第三方角度参与相关工作,对于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等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为了贯彻调解优先原则,该办法还增加了办理公证调解和担任法律顾问等事务的规定,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调解经公证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淮南市司法局局长华东升说,公证作为一种预防性司法制度,被誉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经济警察”,凭其公信力,能够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纠纷。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涉及旧城改造、征地拆迁的矛盾渐多,公证介入后,可以通过保全相关证据,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最大限度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而在国企改制等活动中,公证介入后,能够有效地保障国企改制交易的透明与公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预防腐败。特别是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投标活动,公证介入后,对真实、合法的招投标予以确认,对违法的招投标行为拒绝公证,依法实施法律监督,从而保障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政府采购活动等顺利进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李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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