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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规定: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 县公安局长“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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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鬼与君威 发表于 2010-3-23 20: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昨日从河南省公安厅获悉,今后,凡发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的,县公安局长、分管局长要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省辖市公安局长要到省公安厅作出深刻检讨,并通报全省。
据悉,这条规定的出台,源于省公安厅对执法过程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进行的集中整治。这次集中整治的背景则是鲁山县发生的一起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
今年年初,鲁山县公安局刑侦部门在侦查案件中发现,鲁山县马楼乡甘数里村28岁村民王亚辉,涉嫌盗窃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月18日上午,鲁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鲁山县人民医院将犯罪嫌疑人王亚辉抓获。王亚辉主动供述了多次在江苏无锡等地单独或伙同他人撬盗汽车后备厢的犯罪事实,盗窃价值共计数万元。当日,王亚辉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至鲁山县看守所。
2月21日,鲁山县公安局刑警队民警在对王亚辉讯问过程中,王亚辉突感身体不适,办案民警紧急将其送往县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事件发生后,引起了省、平顶山市公安和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并派专门调查组进驻鲁山县进行调查,相关责任人受到了严格处理,但该事件也给我省公安机关造成了恶劣影响。为此,省公安厅决定以基层所队和执法岗位为重点,用一个月时间集中开展一次执法安全隐患和苗头问题大排查,深入排查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采取坚决措施整改,严防再次发生执法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
省公安厅严令,今后,凡发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的,要迅速查清事实,实施责任追究,县公安局长、分管局长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省辖市公安局长要到省公安厅作出深刻检讨,并通报全省。
凡因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处理不力,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涉警舆情事件等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究责任。对隐瞒不报、拖延迟报的,逐级追究责任。(大河网-大河报 李红汛 姚小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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