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法律史学界致教育部的表扬信 -------坚决支持教育部及时更正“编辑疏漏”
, \) C6 c% ]% H 中国法制史作为法学本科必修课程不容改变
V+ }. R* ~ j, a) C7 ` V教育部领导:% n) @+ G) v$ U/ b3 |
前不久,在教育部高教司编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10月版)一书中,“中国法制史”、“经济法学”两门课程被从法学主干课(必修课)名单中取消。随后,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在京召开常务理事扩大会紧急磋商表达意见,中国法律史学界同仁也随后在多次学术会议上发表意见。在这样的背景下,教育部高教司网页于2012年12月18日发布《关于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说明》,承认“因编辑疏漏,《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第67页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没有列全,应为16门: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5 u5 t; q- C! f% e) y* s# S对于教育部的这一更正,我们由衷支持,高度赞扬!7 z9 I5 M: o; D$ x
教育部这一更正,绝不仅仅只是纠正了一个“编辑疏漏”,而是非常及时地制止了一场将严重危害“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十八大精神贯彻、严重危害全中国法学本科教学秩序的重大事故,非常及时地稳定了全中国数万法律史、经济法学学人和学生(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工作学习情绪,非常及时地消弥了法学教育界可能产生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了安定团结的和谐局面。这一更正,意义非常重大,有利于中国的法学基础教育,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谨向作出这一重要更正的领导和同志们致以由衷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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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向教育部领导表达感谢和敬意,为了杜绝将来再次发生类似“编辑疏漏”,为了保障下情上达实现良好沟通,我们中国法律史学会、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老庄与法律文化研究会、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等多个学术团体机构谨将我们法律史学界同仁们就此一事件各自分别表达的意见,尤其是在网上“更正说明”发出之前的各种意见加以收集并认真整理出来,上呈教育部领导,以供未来决策参考!" i9 q8 q) r3 I/ S0 d4 V. H7 T!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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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法学本科教学主干(必修)课程设置,事关党的教育方针贯彻,事关党和国家法学人才培养大业,竟然出现儿戏般的“编辑疏漏”,这绝对是教育部领导不愿意看到的事情,已经对教育部的声誉产生了不良影响,相信部领导一定会责令彻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 [6 V9 R% R3 ]6 u5 G全国高校本科必修(主干)课程目录制定,属于教育行政规章的制定或修改行为,属于广义上的“立法”。如此重要的“立法”或政策制定行为,应该有充分的民主协商、科学决策,应该有相关委员会的公开讨论和票决,应该提前公诸学界舆论、集思广益以避免失误。本应依法通过如此庄严复杂程序产生的“部门规章”,怎么可能由高教出版社一两个编辑人员擅自改变或删除?这种将对未来全国法学本科教学造成巨大混乱或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编辑疏漏”,难道事前就没有相应的防范措施吗?如此重大的责任事故,教育部应该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深入调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事已至此,难道不应该给全国法学教育界一个更令人信服的说法?此事如果就这样不了了之,势必纵容更严重的错误随后发生。8 c. z' U2 m( R2 G, `; ~6 l1 L$ G
第二,法学十六门主干课程中仅仅选择性地“疏漏”了“中国法制史”和“经济法学”这两门重要课程,这在逻辑上是很难自圆其说的。也许背后另有隐因?请教育部领导责令有关部门作出适当说明!' @% z( }8 I" b/ [1 O: A" o
在法学主干课增加“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由十四门变为十六门之后,如果仅仅是“编辑疏漏”,为何单单是排序第二和第九的这两门课被特别抽出来加以“疏漏”?而不是排在最前或最后或至少排在一起的其他课程被“疏漏”?这两门课程到底有什么特别理由被“编辑”刻意“疏漏”?如果不是经济法学界同仁及时聚会表达强烈抗议,会不会有人出来主动更正这一“疏漏”?据悉,教育部有关人员在短信回复学者质疑时称:“正在考虑恢复法制史、经济法两门课程”(有的仅称“正考虑恢复经济法学”)。这不能不使人怀疑,本来就不是什么“编辑疏漏”,而是正式决定删除过!一部即将作为全国几千所高校教学指南的政策性、法规性文件,不经过严格的审读签批程序(甚至副部长级领导的签批),能送到出版社印制并颁布全国吗?很多学者认为,我们的质疑不无理由:这次“编辑疏漏”的“误删”风波,极可能是不久将来删除这两门主干课程的一次预演。我们的依据是:该书第66页露出了真相——在《培养要求》之下“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的第1项中,要求毕业生“掌握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法学基础课程”。注意,这里穷举了十四门“基础课程”,与后一页的“核心课程”正好呼应,恰恰也删除了“中国法制史”和“经济法”两门课。——这两门课连“基础课程”都不是了,难道也是“编辑疏漏”吗?因此,仅仅用“编辑错误”解释这次“事故”的原因,很难令人信服!* C/ x- X0 _) d2 q
第三,取消法学本科“中国法制史”必修,违背党的“十八大”精神,妨碍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也妨害反省封建法制、建设民主法治的伟大事业。& j3 J" J- l4 R8 X
党的十八大报告特别强调“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法律领域而言,了解中国法制史就是“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最主要桥梁。中华民族有五千年的辉煌文明,其中包含法律文明或法律智慧。不知道中国法制史,谈何传承?谈何弘扬?谈何复兴?不让学生必修中国法制史,必然导致青年学生藐视历史、藐视优秀传统文化,必致数典忘祖,“文化中国”不复存在。《左传》云“欲亡其国,先去其史”,若干年前台湾当局取消中国法制史课程必修,客观上助长了此后岛内“台独”势力“去中国化”行径,我们当引为殷鉴!* U2 {4 P5 U5 O1 F6 g
很多人不喜欢法制史,乃出于对中国法制的历史极度无知。他们根本不知道古代中国人也有出色的法律智慧,不知道中国历史上也产生过许多良善优秀的法律制度——他们根本不知道什么叫封驳制度、副署制度,根本不懂什么叫风宪监督(台谏)制度,根本不知道这些制度或惯例对限制帝王恣意、防止官吏腐败作过巨大贡献;他们根本不了解持续1300多年的科举中为防止舞弊而形成的一系列出色良制(如名籍考录、品行乡论、考官回避、糊名誊录、身言书判综合测试等等),根本不清楚古代中国为防止官吏结党营私所作的良制探索(如汉代的“三互法”、唐代以来的“避亲”、“避籍”、“避官”等回避制度),根本不知道古代为保证行政效率和官吏廉洁所作的种种制度探索(如唐宋“职制律”对官吏职责的详细规定,明清各种衙门“则例”对官衙办事程式效率的严苛规定,如明代“耆老率丁壮捉拿污吏送京”的制度),根本不知道古代中国调动社会各种力量实行综合治理的种种探索(如乡约制度、民间调解制度、讲读律令制度),根本不知道中国传统社会生活中丰富多彩的民事法律规则和草根性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且看清末民初《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所辑录自古流传下来的民商事习惯),更不知道中国古代以法律手段保证道德教化的种种制度和惯例(如执掌教化的乡官、尊礼耆老、乡饮酒、奖孝弟力田),……等等。对法律文化历史遗产的极度无知,既是不学中国法制史的结果,反过来又成为很多人轻视中国法制史课程的理由。3 d5 K) f/ g: U8 y- L
退一万步讲,即便真如有些人所言中国历史上的法制没有一丝精华,那么更应该保留中国法制史必修课程。邓小平同志曾言:“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律传统很少。”对于封建专制传统的全面了解、深入反省批判,是未来中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一旦取消中国法制史必修,法科学生皆不具备中国法律传统常识,不知到底有哪些封建法律传统以及它们到底如何影响当代中国,还能指望他们为未来中国的民主法治的制度建设作贡献吗?“破”什么都不知,还能“立”什么呢?不知历史的人,最容易以肉麻为有趣,以腐朽为神奇,重蹈历史覆辙还自以为是。旧中国的封建专制、等级特权的历史,“反右”、“文革”时期人伦浩劫的历史,如果不通过中国法制史必修课程向法科学生做全面系统讲述并引导其批判反省,就不免在下一代人随时重演。我们一贯反对少数德国人、日本人掩盖纳粹主义、军国主义罪恶,难道会反过来支持国内的法学本科教学删除中国法制史课程,回避或忽视对封建专制主义法制遗毒的认识与批判吗?一旦青年一代不再知道封建法制的历史,所谓反省批判就只能是一句空话!8 n* l- O! l$ G
第四,熟悉中外法制史是理解所有部门法学科的基础或前提;忽视中国法制的昨天和前天,也就理解不了中国法制的今天。今日中国法制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西方近现代法律文化、苏维埃工农革命法律文化三者结合的产物,许多法律制度只有放到这样一个三结合的视域里才能真正认识和理解。不懂得中外法律思想史的人,无法真懂法理学;不懂得中外近代宪政史的人,无法真懂今日中国宪法;不懂得中外刑法史的人,不懂今日中国刑法;不懂得中外民法史的人,不懂得今日中国民法;不懂中外诉讼法史的人,不懂得中国今日的诉讼法;不懂中外民族法律史的人,不懂得中国今日之民族法。从这个意义上讲,不单中国法制史应该作为必修课,连外国法制史也应该成为必修课。( |0 u% k/ f2 L+ n6 @5 y% J9 b J
第五,有人也许会说,中国法制史课程虽未列入必修,照样可以开选修课让学生选修——此议似是而非!我们只要对当前大学生选课情况有所了解,就不会这样说。在以快餐式、浅表式知识换取急功近利的现世利益高于一切的时代,在“读书不如拼爹”的新“读书无用论”盛行的时代,在各类资格考试牵着大学生的鼻子使其无法真读书的时代,注重深层次素质教育或人格塑造的历史人文类基础课程,一般是很少有学生主动选修的,就如理工科中的数理逻辑之类课程远不如工程成本核算之类课程受学生欢迎一般。虽然可能会有百分之几的学生出于兴趣选修,但对于绝大多数学生而言,取消必修就等于取消了这门课程!外国法制史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若干年前取消必修后,选课学生每况愈下。近年我们在研究生面试时惊讶地发现:连报考法律史专业研究生(中国法律史方向)者也多半没有选修过外国法制史!这样下去,只能培养出没有人文历史根基的浅薄狭隘型法科毕业生。很多学生在毕业多年后告诉老师,真正有利于培养法律职业所需的法律素养、法律伦理、法律意识、法律推理的重要课程,是法理学、法律史、宪法、民法总论、刑法总论等基础课程,而不是随时根据新增单行立法开设的那些名目繁多的“某某某某法学”等新颖炫目的课程。& h! R+ {: }9 h( N
第六,中国法制史课程屡经劫难,到底出于何种原因?早在2002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方案初拟并将法学核心课程列入考试范围之时,就有人主张取消中国法制史。此议一出,舆论大哗。当时,曾宪义先生、韩延龙先生等代表中国法律史学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曾向教育部、司法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有关机关提出过正式书面意见,要求恢复中国法制史。经多家部门相关领导重视,中国法制史终于在2003年司法考试中被列入考试科目(尽管考分只占600分中的15分)。学界同仁还没来得及庆幸,仅仅几年过后又是中国法制史课程再遭厄运。我们不禁要问:“为何总是我们的中国法制史?这门法学基础课程为何总是遭人算计呢?”这不能不引起法律史学界同仁们深深忧虑。# t0 q! n" I- V/ s' Q H5 J e* D
我们强烈要求教育部领导倾听我们广大法律史学界教师捍卫这门基础课程的强烈呼声,也请教育部领导倾听广大法科学子通过各种途径表达的要求具备法律史知识基础的良好愿望。希望教育部从贯彻党的十八大“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出发,审慎处理法学本科必修课程设置问题,维护法学教育秩序的稳定,杜绝再次出现“编辑疏漏”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的恶果。
. n. A. s' m: C: m* ^# V6 s我们坚信有关部门和领导会尊重民意择善而从,会真正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善待中国传统文化!8 Y2 O1 g8 ~* R$ U
4 F8 l0 i) w; M1 r 中国法律史学会) X$ g( a; ^4 h! ^
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
5 P% N0 a" |4 ?0 C4 H 中国法制史专业委员会) w: A, r) Q2 L- k* Z
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7 l% g$ W9 Z. ]' d
西方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
- m7 [( z) r& i 法律古籍整理专业委员会
) P! S' i; e. ~ 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 J$ T8 U8 ~- V2 f* o% Q" W: l3 D) J7 n
老庄与法律文化研究会1 c0 W" h7 a: y5 d/ m
民族法律文化研究会
7 S6 N0 a: o8 z: y( Z东方法律文化研究会
8 }# Q0 z5 b% Y; r E北京市法学会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会+ L6 _+ j) {6 `* _
湖北省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
( Q! t, O: C+ M. J浙江省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
" W0 D" C8 I& J- r7 a8 Q黑龙江省法学会法律史学研究会;* A7 d2 Y& O8 H4 A
江苏省法学会法律史学研究会
. R$ `9 n2 O3 v" Z4 j3 I6 x/ t9 _山东省法学会法律史学研究会# _$ e) C% f9 ~3 V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5 R. D: t6 m: E4 n# @( U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 N- a y! t; C' q7 o1 S' X; p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 D) r9 t1 ^2 ~$ N. E/ s" W
北京大学近代法研究所3 S. @, A& \ S$ x& B( V2 o) x
武汉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
& x m$ I. t% t# D7 e7 h- M6 ]/ E复旦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
8 F& j5 s% x) _; J9 M9 {: X7 s( h厦门大学罗马法研究所6 r. ~; @1 o! Y, Y) N9 x% {
西南民族法文化研究中心- N" F2 d* |. M% Y7 J8 B
华中师范大学近代法研究所
j% b4 @& k0 q0 q 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与比较法学研究院1 B3 _+ ]3 k# |: m4 h9 V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
|+ K$ i: Q: N. `: @0 k" O0 A 杭州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化研究中心
& A: Q4 R' Q/ R" w. |) h/ i沈阳师范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 ]! t4 a+ l: F, l* `
四川大学近代法文化研究所* C& r( r2 a( K n- s
山东大学中国法律史研究中心* }$ J: m3 L+ W/ Z6 \) S: l/ p
西南民族大学民族法研究所+ H$ v; r! m9 G5 _$ a* K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民族法学研究中心' {- _& r( |1 ?+ M. s' l
武汉大学法学院
: k1 C, t8 I4 q% h4 }0 i( V; G& z中山大学法学院
) W d- ], j# U. d首都师范大学法律系
3 V3 c8 \1 R' \/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9 {0 e. W* C4 f% ^
……- J5 L+ E! f1 L+ W- r9 a
(连署单位仍在征集中)+ ]8 `7 T7 S6 e(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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