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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绛起诉拍卖公司案尚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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溜达的猫 发表于 2013-6-24 20: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院:杨绛起诉拍卖公司一案尚未立案
+ l" e; o# E) _2013年06月06日 10:12   北京青年报   我有话说(2人参与)5 o' ]7 u6 e% v4 x9 F" K# i4 D

' @; l9 M: w) h6 R. ]+ ^  “关于钱钟书先生书信拍卖一事,日前,市二中院已发出禁令裁定,责令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绛夫妇及女儿钱某的著作权的行为。”8 m) j) u( |8 O3 w
  备受媒体关注的钱钟书、杨绛先生书信被拍卖一事又有新进展。在制止拍卖无效下,杨绛提出了诉前禁令申请。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已发出禁令裁定,责令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绛夫妇及女儿钱某的著作权的行为。据了解,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发出的首例知识产权诉前禁令裁定。
; A' S; t9 B3 U9 Y3 x2 G- y  涉案书信是钱家人写给时任《广角镜》月刊总编辑李某的。钱钟书(已故)、杨绛(原名:杨季康)夫妇及女儿钱某(已故),曾经与时任《广角镜》月刊总编辑的李某往来密切,通信频繁。2013年5月,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发出公告,称其将于2013春季拍卖会上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专场拍卖活动及相关预展和研讨活动,计划公开拍卖钱钟书、杨绛夫妇及其女儿写给李某的私人书信手稿百余封。三人所写的私人书信手稿本应由收信人李某收存,公告一出,杨绛先生通过多种渠道表示不同意拍卖,不同意将其享有著作权的私人书信手稿公之于众。
, I& l# D6 M# B! @1 i; M  “我们向中贸圣佳拍卖公司发出律师函及起诉状,但没人理会!”昨天下午,杨绛的代理律师王登山向记者介绍申请禁令前后,他说,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他代理书写了诉前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申请。“这主要是考虑到整理诉讼证据材料需要一段时间,担心拍卖程序会继续!”王律师说,法院接到申请两天后便发出禁令,效率很快。“他很是欣慰!”王律师说,杨绛得知法院裁定结果信心满怀,希望在接下来的诉讼中也能够有个满意结果。
) s! p5 \2 e; n; E  昨天,市二中院承办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法院接到申请后立即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确认,涉案私人书信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其著作权应当由作者即发信人享有。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书信手稿的人,在对书信手稿进行处分时,均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权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书信手稿的情况下,即将实施公开预展、公开拍卖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表权的侵犯。如不及时制止,将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据此,法院做出禁止侵犯著作权的裁定。: S2 @% b) d  P; Y9 x! ?( d
  “目前还没有立案!”市二中院立案庭的办案人员称,对于杨绛起诉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一案,目前仍在立案审理过程中,还没有通过审查。4 v7 d8 C1 Z0 f: K' L' u
  昨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李顺德告诉记者,知识产权的诉前禁令存在10多年,后扩大至其他民事权利也可申请诉前禁令。
6 @% N  m' u1 ~* i) j% @  回应
) S: ], v; i, t4 v  又讯(记者 罗皓菱)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殷华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将按照裁定书办,但明确到是否撤拍,则语焉不详,随即挂断电话。记者多次拨打香港《广角镜》杂志社李国强电话,但是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8 M4 U' B; `+ P
  追访5 I2 }. z) k3 z4 [)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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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案由尚待商榷
4 T3 [# _% B& v1 A. {* u  目前,法院立案审查杨绛提起诉讼的案由是著作权纠纷,对于这个案由,有知识产权专家指出,若提起隐私权或名誉权之诉可能更为妥当。
: m$ ~; Z/ \- D4 t; X2 q. k  “拍卖的是物权,而非著作权!” 昨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李顺德告诉记者,从拍卖行为来看,拍卖公司是把涉案私人书信当作文物来拍卖,而不是拍卖书信的著作权,“如果只是拍卖,不发表,或者说,拍卖公司设定附加条件,拍得者禁止发表、出版的话,很难说是侵犯著作权。”李顺德说。5 w9 l! |3 i1 r+ A) P7 ^/ S( F
  李顺德补充说,拍卖之后还是有可能侵犯著作权的,拍得者拿到书信后公开发表或出版,但这只是有可能,毕竟还没有拍卖,还没有发生。
/ [- N* Q4 R/ h: q3 f  所以,如果提起隐私权或名誉权之诉,可能会更充分些,因为私人书信依法应受到保护,不允许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当然,这两项民事权利也都可以申请诉前禁令。(记者 侯毅君)7 i! x3 e% h: K: I
  5月中旬* r4 J' g/ y' h4 B4 p6 v5 g7 o
  北京中贸圣佳宣布将在6月22日集中拍卖钱家信件
( V, g' v: X9 k/ o' O" _  5月26日
( w0 R1 u$ _7 i: G& |7 `0 b  杨绛首发声明,强烈反对拍卖) o. K( z7 q" g! q4 s+ w
  5月29日
5 N# |0 X7 a' n  g1 _  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版权局支持著作权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求' B( `: G$ C. a$ `7 N! A
  6月1日
/ ]) S: p! V$ M9 h/ H! E/ E' T  媒体报道北京保利春拍钱钟书书信
+ w- T9 F' W9 `' A& H  6月2日" d+ s0 N. e+ |/ M
  杨绛发表紧急声明:反对北京保利拍卖
4 ?, @6 o. O7 }4 d8 t4 ]5 B* m  6月3日
6 p5 v- u0 U, ]$ ?- T  北京保利宣布撤拍,北京中贸圣佳未作出回应/ D5 q* _' j* X" H
 楼主| 溜达的猫 发表于 2013-6-24 20: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次事件法律看点很多:有立案诉由、诉前禁令、行为保全、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等,学生可以从中不同角度得到不同收获。从实体上看,我个人不赞同以著作权为诉由。因为拍卖物品属于个人所有,其有处分权。著作权的发表权
9 R+ q1 M# r  D也与本案拍卖中公开的情形不符。但是信件属于个人隐私,应该从这个角度对权利人进行保护。欢迎大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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