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短暂开放注册!
查看: 2767|回复: 0

[分享] 法2011级课堂辩论总结——劳动教养制度是否合理(第三组)

[复制链接]
法11刘无雷 发表于 2013-10-30 18:5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劳动教养制度是否合理

" C, s6 H; X0 q* f  
1 w8 B  A9 Y7 S. _! K  M9 A       自从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动教养,这一引自前苏联,但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劳动教养制度就在中国确定了下来。& v# E# E4 F9 V: l* u
  从劳动教养制度起初的设立初衷,我们可以发现,它是为了管理“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而且是根据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0条的内容所设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共和国。”
4 R; m& U; `6 ]- d( D  那么劳动教养制度,何为劳动教养?单纯从字面上说,劳动教养就是通过劳动的方式,教育劳教人员,使其掌握一技之长,养成依靠自己的双手获得生活来源的习惯,为社会发展作贡献,造福人民。劳动教养制度正是把这一思想转化为实际,确立为制度,使其有据可查,有据可依。5 Z& R8 J; F9 w: P- M! B8 Q, W
  中国的劳动教养工作,秉承的是“教育、感化、挽救”的六字方针,在劳动教养所中都配备了一定数量的教师,对劳教人员开展法律常识、传统道德、思想政治、文化知识及国际时事教育,帮助劳教人员提高思想高度、增长文化知识。除了为劳教人员配备教师外,劳教管理所内还设立有专门的职业技能培训班,如计算机、汽车修理、电工、理发、烹调等,帮助劳教人员学习和掌握一技之长,为他们走出劳教管理所之后能够正常生活、正常就业做准备。
- k6 Z" u6 Q$ Y' T/ V0 T+ l4 P  劳动教养必不可少的就会有相对应的劳动,在安排劳动方面,根据劳教人员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技术等不同情况,合理安排不同工作,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为劳教人员发放劳动保护物品和保健食物,并根据生产所得收益发放给劳教人员以报酬。, H$ \4 }# P' k  z% m9 d
  最近几年,取消劳动教养制度的呼声逐渐高涨,我们想说的是,任何一个制度的存在都是有其原因的,而劳动教养制度同样也不例外。然而,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有着存在和运行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这两者联系密切,没有存在就没有运行之说,没有实际上的实施运行,存在也就失去其意义,然而两者并不是完全统一的,两者都有着各自的独立性,因此我们不能不能因为劳教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而直接否认其存在的根本意义。  m) `; v- L0 M7 M
  众所周知,任何法律制度都不能说是完美的,在我国同样也不能免俗,那么劳动教养制度就是为了弥补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足之处而继续存在的。因为按照上诉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某些罪行如果“情节显著轻微”,那么不认为是犯罪,也就是说可以免于刑罚。但是试想一下,如果放任犯罪分子钻法律的空子,利用法律漏洞继续逍遥法外,逃脱法律的制裁,那么只会造成更大的社会动荡与不安定。而劳动教养制度正是进行补漏的好方法。它可以不通过法院审判,对那些有社会危害的人进行劳动教养处罚,使其不能继续在社会上为所欲为,危害社会。
! h$ Z! K; p* Y( X  当前的中国社会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那么就需要整个社会大环境的稳定与和谐,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正如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维在2012年10月9日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发布会上所说:“劳动教养制度为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样的,公安部也提出劳动教养制度是“维和社会治安和稳定的需要”。
: X: y9 P5 d2 @3 E  因此,我方认为劳动教养制度是符合我国的特殊国情的一种特殊的行政制度,存在即合理,通过不同时期的不同理解,可以让其符合当前时代的社会需要。劳动教养作为一种维护社会和平稳定的有效手段,很好地弥补了当前法律的某些缺陷,并且通过劳动教育这一方式,赋予了劳教人员以生存技能,是他们在走出劳教管理所后能够很快的融入这个社会。纵然其存在执行不透明等片面的缺点,但是我们不能因此武断地否定这一存在了五十多年的制度。在实行法治和法制的今天,我们可以通过改进某些方面来让劳教制度更加的符合时代的要求,而不是单纯的废除它。; o" \7 {; i  B# V
7 E2 ]3 V2 V- P6 ]! c6 a) K
  反方辩友针对我方提出的劳动教养制度合理提出了如下反对意见:8 u/ R. X6 y4 n/ Q
     一、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了我国的《宪法》、《立法法》、《刑法》以及《行政处罚法》的基本精神。1 R# V  r( w/ r9 z( H
   二、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种上世纪五十年代刚刚建国时期设立的制度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
1 h" }2 q2 C6 X) ?( Z1 }/ y0 j   三、劳动教养制度变相的赋予了公安机关审判权,使其“自己申报,自己审批”,置我国的法院系统与检察院系统于一旁,使法定的司法职能发生混乱。
% C  @2 t( v* z- @% ^; h+ j   四、劳动教养制度与我国签署的相关国际条约相冲突,依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规定:除非依据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N& [9 q0 B1 H( L9 R  Q
   五、劳动教养制度已经由维护社会治安变为某些当权者玩弄权术,打击异己的手段,使民众的合理利益诉求得不到保障。7 Z* b' x# e5 t( P% ]
   六、劳动教养制度的执行不够规范、不够透明,导致很多冤假错案的发生。
7 x% `/ f# ?1 G) r5 B8 f2 U  ^
* {7 D$ u9 D2 o  截至今日,劳动教养制度已经执行了五十多个春秋,五十多个春夏秋冬已经用足够多的事实证明了劳动教养制度是正确并能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的,所以我们再次重申我方的观点:劳动教养制度是合理的!
1 Y% o9 H. b0 D$ i& X   
# j: ^! G; W! f8 y4 Y5 l# x; E   
+ Q! k6 [& |) S* m7 c" B: |' B. m' E   
* ^  Y: {; r; y; ?   
  `% g; N* q: D0 p+ C' ]                                                                法学11班
$ L0 r: g+ p+ |  o8 K: x   
% v8 Z. h9 R5 n1 A, c% W2 o4 ^                                                   第三组:  孙海伦、孙美瑶、
7 Y6 Q( T6 Q+ A. v                                                            朱雨菲、邢星、刘无雷
*滑块验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短暂开放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小黑屋|手机版|微社区|法眼天下

GMT+8, 2026-6-15 04:14 , Processed in 0.171833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6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