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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何为“较大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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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13-11-25 15:3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法理学》教材的改版,有些内容被删减了不少,包括这个“较大的市”。供大家参考。$ X! p( v$ l$ p9 s! u

( {/ I7 N2 {. ?* m3 y5 p3 l2 e《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0条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第89条规定,国务院批准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也就是说,经国务院批准下辖区和县的市(不包括直辖市),就是“较大的市”。按照这个定义,“较大的市”约相当于“地级市”。) W* `# u, [2 e$ r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定义,“较大的市”专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拥有与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相同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权的城市。, `0 _2 _, a! h) }- D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较大的市作了明确的规定,即:
$ I  G) X# \4 Q5 h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9 S4 \4 n: d5 `, I! T5 {6 e2、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 }! W) H8 m6 C) X( R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 y( g( ^, h* Q# J
这三类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其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4 O- M! Q2 t2 y9 }. V
在《立法法》制定以前,较大的市仅特指上述第三类城市,它由国务院根据省(区)人民政府的请求而个别批准确认,从而授予这些城市地方立法权。+ n( g- h# z  W( g4 h' G
第一类和第三类城市的立法权早已在《地方组织法》中确定,第二类城市则由全国人大专门授权而享有立法权(从1992年到1996年已先后向深圳、厦门、珠海、汕头四个经济特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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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d& f1 {& ?/ M第一批 1984年12月15日 唐山市 大同市 包头市 大连市 鞍山市 抚顺市 吉林市 齐齐哈尔市 青岛市 无锡市 淮南市 洛阳市 重庆市 (1997年3月升格为直辖市) + R* X- z! {. D: w/ ]3 ?" a
第二批 1988年3月5日 宁波市 6 R( z9 n! b! y* j6 W5 Z
第三批 1992年7月25日 淄博市 邯郸市 本溪市
8 Q$ M+ J* d+ G/ E3 E第四批 1993年4月22日 苏州市 徐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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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上还包括:
. w# P( P6 J( Q0 l& I" ~2 `一、4个经济特区: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厦门市(海南省和喀什地区非地级市)6 O3 b" }1 N9 }# l* m
二、27个省级政府所在地(22个省份的省会+5个自治区的首府), H3 n1 n* w, m& X2 [  ~
共49个“较大的市”=18+4+2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286个地级市中,仅仅这49个“较大的市”具有地方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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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v: j1 i5 G! _5 T( u+ ?7 Y1 d其余请参考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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