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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救世主”被控私分1.4亿元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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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恒 发表于 2010-4-28 12:4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企业“救世主”被控私分国有资产  
????就在欧小龙无限风光的2007年,湖南有色控股集团(以下简称“有色控股”)的一位人士,私下曾和欧的一位同事提出了“善用财富”的告诫。这一预见事后让很多人惊讶:2008年,一度稳坐衡阳市民营企业50强第二把“交椅”的湖南衡阳远景钨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欧小龙和其他两名负责人被衡南县人民检察院带走,原因是涉嫌私分原川口钨矿的国有资产。  
????这一刑事案件的审理,把一个国有企业破产和民营企业崛起中错综复杂的关系暴露在阳光下。  
????2002年,艰难维系几十年的湖南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下属企业衡阳市川口钨矿走到尽头。有关材料称,该企业“自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因资源枯竭、管理落后而连年亏损,1996年以来到破产时每年亏损额都在千万元以上,每年靠国家财政补贴千余万元才能勉强维持。”  
????因资源枯竭,2000年,原川口钨矿被国家列入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2001年8月,湖南省政府召开了包括原川口钨矿等7家有色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协调会。2002年1月,该矿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关闭破产,随后被衡阳中院裁定破产还债。同年6月,湖南省组成以湖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戴民声为组长的原川口钨矿破产清算组,接手原川口钨矿的全部财产。  


????经湖南省财政厅审核,该矿的资产总额为1466万元,经过审计确认的资产总额是1373万元,审计评估为506万元,其中包括不能纳入破产资产的职工住房评估值134万元,移交给衡南县的职工医院、学校、公安、供水供电的资产原值285万元、评估值为50万元。扣除上述180多万元资产后,资产实际估值为322.43万元。经过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决,破产资产整体变现值为322.43万元。  
????2003年1月23日,原矿里的643名一次性安置职工以买断工龄安置费方式出资322.43万元,买断原川口钨矿的有效资产,重组形成新企业衡阳远景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景钨业”)。  
????原任川口钨矿副矿长的欧小龙和陈佑元分别担任重组企业——远景钨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川口钨矿破产前在外打工的伍安国被召回任命为财务部长。  
????参与重组企业的数百位职工反映,重组第一年即2003年便实现了微利,“打破了原来钨矿20多年亏损、靠国家财政补亏的怪圈”。  
????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一直疲软的有色金属市场突然火爆,2005年达到阶段性高位。原来的钨矿产品价格由每吨不到两万元猛涨到15万元。此后钨价一直在高位运行。  
????国际大宗商品价格的持续攀升使得国内有色巨头开始大肆收购资源。原来不入法眼的远景钨业立刻成了香饽饽。2006年到2007年的一年多时间内,就先后有西部矿业、中国五矿和有色控股前来洽谈收购远景钨业的股权。最终,有色控股胜出,2007年4月30日,有色控股以3.5亿元(含税)收购了远景钨业98.33%的股权,引起各方关注。  
????收购的直接效果是,参股企业的职工收入飞升。欧小龙等人在短短数年内奇迹般地获得了近百倍的投资回报,一跃成为身家数千万的富翁。欧也被誉为将破产国有企业盘活的“救世主”。2003年到2007年期间,该公司上缴税费5200万元,加上2007年4月份转股税金6500万元、各种规费和赞助费等,总计近1.4亿元。  
????就在远景钨业一路高歌猛进时,2008年,欧小龙、陈佑元、伍安国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衡南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  


????被指“虚假报废”、藏匿产品隐瞒国资  
????欧小龙、陈佑元、伍安国三人被指在改制过程中,采取虚假报废机械设备和隐匿产成品、在产品的手段,隐瞒国有资产价值213.238344万元给重组后的远景钨业。  
????起诉书称,早在2001年上半年,原川口钨矿财务科科长王本余到法院了解到,企业依法破产的条件是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必须超过100%,而当时该矿资产负债率只有70%左右。为达到法定破产标准,同时也为了给重组企业留点资产,原矿务会研究决定,采取虚假报废方式提高资产负债率,并安排原钨矿供销科魏庆华、戴川文、吴探龙等人具体办理。魏庆华等人将不符合报废条件的27项尚有净值95.483556万元的机械设备,虚拟报废原因,报经湖南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报废,作为清算组聘任的资产评估处置组组长欧小龙知情不报。  
????除“虚假报废”外,检方指控:欧小龙、陈佑元指使胡桂安(原川口钨矿精选厂厂长)组织人员将产成品、在产品黑钨进行藏匿,躲避清算评估。通过上述手段共隐匿价值117.754788万元的产成品、在产品。上述所隐瞒的国有资产以及公司历年提取的折旧费、机械维检费等一并作为资本公积,调增为远景公司的股本金,并按1∶7的比例配给每一名股东。其中被告人欧小龙的股本金由原来的35.1万元增至280.8万元,被告人陈佑元的股本金由原来的23万元增至184万元,被告人伍安国的股本金由原来的7.2万元增至57.6万元。  
????这样,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推断出远景钨业的财产中有200余万元的国有资产,加上远景钨业股东登记注册的原始股本金323万元,合计500多万元,国有资产应占39.8%。  


????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川口钨矿在破产过程中,采取虚假报废、隐藏等手段隐瞒国有资产,后远景公司以增股名义将国有资产配送到公司各股东名下的行为,是一种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据此认定股东股权转让所得和历年分红所得中的39.8%是非法所得,即私分国有资产1.4亿多元。  
????2009年9月,欧小龙、陈佑元、伍安国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处罚金250万元;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处罚金150万元;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处罚金10万元。同时追缴被告人欧小龙非法所得款795万余元、被告人陈佑元非法所得款521万余元、被告人伍安国非法所得款29万余元,上交国库。  
????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人不服,均提出上诉。2010年4月15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欧小龙等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案。控辩双方就案件焦点进行了长达6个小时的激烈辩论,庭审现场由衡阳电视台都市频道现场直播,并引来众多媒体关注。当地有10名人大代表应邀听审。  
????欧小龙等三人是否具有私分国有资产的主体资格?是否采取虚假报废机械设备和隐匿产成品、在产品的手段,隐瞒国有资产成为争论的焦点。欧小龙等人的辩护律师称,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只限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而一审法院的判决“创造性”地提出“在国有企业隐瞒国有资产,在民营企业私分国有资产”的观点难以成立,也是对犯罪主体资格作任意扩大的司法解释。  
????另一个问题也多次被提及。  


????衡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中表述:“欧小龙、陈佑元是2002年8月才由上级领导明确去重组企业的,先前并不十分清楚川矿破产后自己今后的去向,思想上即便有留点资产重组企业的想法,也不是为了个人,而是替重组企业着想,主观上不具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非法占有的故意。”  
????律师称,既然一审法院认定2002年8月以前上诉人因不知自己将来的去向而不可能产生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故意,那凭什么就认为同样是发生在2002年8月以前的破产资产审计评估时,上诉人主观上就有了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故意?同一份判决对上诉人同一时期对同一事件的主观心理状态,何以会作出前后截然不同的认定进而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6个多小时冗长的审理后,法院宣布择期宣判。  
????究竟有没有猫儿腻  
????有知情人士表示,早在2007年,就有人在当地网站大量发帖、留言,详细陈述该案的各类涉嫌犯罪细节。  
????针对检方的调查,有参股人员发文表称:川口钨矿破产时经财政厅核定的能用于变现的资产价值为322.43万元,其中包括银行存款78万元,应收回而暂时不能收回的债权30余万元。我们支付了322.43万元对价后,由于清算组在破产过程中已经将78万元用于发放退休人员工资,作为补偿,清算组将报废的资产等一并移交给了重组企业。这在资产移交协议中有明确表述。清算组也在给衡阳市政法委的两次公函中对此作了详细的说明。而在产品白钨22.8671吨是按照政策遗留给重组企业的,并且由于改制时事务繁多,没有派人检查、清点该批在产品,直到远景钨业对受让资产进行盘底时候发现。“因此,不存在侵吞之事。”  
????法院公开审理让一些新的问题浮出水面。  
????庭审期间,湖南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给衡阳市政法委出具的两份函件成了支持欧小龙等人无罪的重要证据。2008年6月30日印发的《关于原川口钨矿政策性关闭破产有关情况的说明》中指出,“该钨矿破产清算的资产审计、变现是严格依法依规的”,“其关闭破产没有造成国资流失”。4个多月后发出的另一份《补充说明》更明确表述:“无论是清算组或原矿领导班子,都没有隐匿资产的必要,也没有发现隐匿资产的行为。”  
????这两份函件被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在庭审中质疑“有诈”。理由是,《补充说明》中称,原川口钨矿在关闭破产前有两批钨精矿销往衡东县,货款基本收回后因质量纠纷未能开具发票挂账。检方人员说,他们曾赶赴该地调查,发现文中所说的企业早已不存在。据此检方指责两函件是应“欧小龙”等之邀而出具,公信力存疑。  
????类似的表述都指向湖南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在其间的角色扮演。4月16日上午,湖南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办公室主任张燎原解释说,当年的川口钨矿破产是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下进行的,并经过中央有关部门审定,其过程真实,毋庸置疑。函件是对政法委开具的,“公对公”,不是私人出证。至于“两批钨精矿销往衡东县”一事,是根据当时的矿领导表述记录。在当时情况下,没有可能具体核证。  
????他说,2002年原川口钨矿的关闭破产是由湖南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按照国家、省里的要求办理的。2004年,湖南省大力发展有色产业,从湖南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剥离出7个企业和一个研究院组成“有色控股”,成为独立法人,后在香港上市。“有色控股”融资后为做大做强,收购了省内外许多企业,是独立的市场行为。而此时的湖南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已成为行业管理部门。  


????他说,在原川口钨矿的关闭破产和远景钨业的回购中,不可能有什么“猫儿腻”。  
????对于原川口钨矿破产时是否“资不抵债”、“资源枯竭”等问题,张燎原建议记者考虑当时的背景。“当时按照分管副省长的说法,上一个破产企业比上一个上市公司还难、还好。为什么呢?因为一个破产企业可以享受政策,财政部可以拿钱,银行贷款、外面的债务可以了结。”“当时都想进这个笼子、戴这个帽子。所以,各个地方都是从矿山搞起,后来扩大到工厂。”  
????他告诉记者,当时湖南能被纳入此列的中央企业主要是核工业、有色行业的厂矿等,一级级向上申报,由中央戴帽子带钱下来实施。湖南那时有20个企业,27个项目分为四批次搞破产。  
????而“有色控股”的一位知情人士则表示,对于“资源枯竭”需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采矿过程中,限于市场价格和企业的采选能力,一般会把某个含量当做盈亏的平衡点。低于此含量的则无法开采,否则越做越亏。但这些年来的技术进步和矿产价格的暴涨,都会让这一平衡点被技术和市场调整。原来没有价值的开采活动,现在可能变得炙手可热。  
????张燎原对这点也持有相同看法。他说,需要关注的是,国家近些年来对矿产资源高度重视,给予了非常大的投入,鼓励地勘部门到处找矿。“以前很多企业连生存都很困难,谁有钱找矿?现在都是国家来安排人帮你找。”而加大对地勘部门的投入,加上地勘技术的发展,很多矿山又发现了新矿资源。“新企业没有历史包袱、没有债权债务、没有社会职能包袱等。新企业赶上了最近几年有色金属大涨,而成本基本没有多大变化,又怎么会不富?”  
????“有色控股”的前述知情人士认为,欧小龙等人的案件,实质是“财富效应”引发的问题。原来同是资不抵债、亏损企业的职工,后来新企业发展,参股不参股的人,心理自然不平衡。企业领导人自己也飘飘然,住豪华宾馆、开好车,不仅原来的老职工,可能地方官员也有不平衡的心理。 (洪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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