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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讲义之十二 -国际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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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11-6-14 11: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十二章    国际组织法(人大版P208)* u! p3 w& ?+ E( I
第一节   国际组织概说3 d9 q0 h! h  v
一、概念:广义上泛指由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目的、根据协议而创设的各种机构。非政府组织比如:国际红十字会、国际奥委会、绿色和平组织等。国际法上特指由国家或政府组成的政府间组织。其特征如下:- S% o, u- ]! i# z3 O. D. X
1、  是国家之间的组织:国际组织的成员主要是国家少数情况也可能包括非国家实体为观察员、准成员;不能凌驾与各成员国之上;
4 p9 M! R4 S1 t$ e4 R8 U' D' t& j1 Y, z2、  根据共同同意的多边条约设立:不能强迫加入、在条约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一般不应及于第三国;: a: P4 Q# r. M
3、  设有常设性机构:这是区别国际会议的主要特征。国际会议是国家之间为讨论、解决问题而举行的临时性集会,不论是否连续、定期的进行,通常不会有固定机构、会期、会址,有明显的区别。
& |& E6 M; J; g- N& ?5 o4 w; f4、  明显的目的性:协调、解决问题的初衷是国际组织得以设立的前提,这种目的在条约里会有明确的表达,也决定了国际组织职权范围。6 G" z2 t' {+ r4 Z3 g
Ø  关于人大版P209“3”:主权平等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不需要强调;而且从某些国际组织的加权表决制来看,成员在组织中的地位并不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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