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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司法解释引发的血案——谈婚姻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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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11-8-16 19: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要说可以导致血案的司法解释,曾经将死刑复核权下放的司法解释恐怕首当其冲。但当年还没有“无极”类的概括。如今概括一下,婚姻法解释三便当仁不让了。4 I4 ^8 f! A+ k: R" F) A. ^* @
据说上海等地已经出现了“丈母娘后援团”,女方不负责新房的装修,甚至不拿一分钱的想法遍地开花,一切皆来自新近的婚姻法解释。
; B1 {6 X: @' h: ?如果有些物权法等方面的知识,知道我国的物权法定主义,婚姻法解释三其实并不会引起太大的争议。离婚了,曾经混同的财产如果可以分清,为什么还要稀里糊涂的一人一半?明明一方持有房产证,为什么还要经法院分割才算公平?适当补偿难道不能维护离婚时的分割公平?
8 J; v+ c: A0 d+ o  o: w% o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司法解释三应该说为司法实践指明了必要的道路。
; ^$ q$ G3 F) P2 a- m4 G& _——那么,是否,该解释毫无问题?公众的反应纯属无稽之谈呢?7 r% [2 H. x+ D) U
当然不是。/ ]* N7 T/ G* Z0 c9 n3 y
该解释的问题在于,仅仅考虑了司法实践的统一性,有利于形式公平的实现,却忽视了对社会实体公平的追求。9 `9 H) b$ x/ E
因为,中国的一个重要的不可忽视的现实是,男女并不平等。解释三和物权法保持了一致,有利于实践统一,但却必然加剧女性的不平等,导致女性的进一步社会劣势。当妇女韶华已逝,为家庭和子女支付了青春之后,改嫁的几率通常小于男性的再婚几率,虽未必孤独终老,但人生必变得艰辛一些。这笔账,该如何计算?/ s4 Q& r6 n9 x3 S# [
也许有人会说,离婚时对无过错方会给予适当补偿。但这个补偿的标准很模糊,额度很不确定,是否足以“惩罚”过错方尚不可知,用于弥补“青春”是否合适更不可知。1 R) I5 D4 W' L9 _, X, @/ w' p5 J
以前曾经对“青春费”的说法嗤之以鼻。但终于发现,这是一个现实问题。过30岁的大姑娘尚不好找到婆家,难道离婚后就容易过么?6 O0 J9 u6 N9 ], ?& T( ?
公众和网民的反应绝非过激。怕的是,最高法的大法官们,充耳不闻啊!8 L+ R8 }9 i) q2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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