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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再细化 再审事由关键词变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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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闹天宫 发表于 2008-12-1 16: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院应在五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受理材料 ■审查再审事由应组成合议庭

    ■明确三种审查方式 ■上级法院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一般由本院提审

    ■对方当事人也申请再审法院应列为申请再审人
    ■原审未质证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应视为新证据

>>解读

    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这意味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可操作性将明显增强。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介绍说,民诉法列举了十三项外加一款的再审事由,在很大程度上让当事人明白了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行使申请再审权利。但是这些事由的表述中仍然存在不尽明确的地方。

    民事再审事由,被视为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判决、裁定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即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容轻易加以变更。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如果对于判决存在的重大错误,不加以纠正,则有违正义之举。民事再审事由就是法定的这类“重大错误”。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事由成立的话,应当裁定进入再审审理。经审查认为没有存在列举的再审事由的,则不能对生效裁判进行再审。

    在民诉法立法修正时,对再审事由进行了列举的尝试,也被各界普遍认为这是立法修正的亮点。但由于种种原因,法定事由中一些关键词如“新的证据”、“基本事实”、“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管辖错误”、“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等,这些概念在司法实践把握上,仍然存在争议和歧义。

    为此,司法解释用九个条文对再审事由中一些认识模糊的文字作了进一步明确,避免出现当事人与法院判断再审事由以及“错案”标准上的偏差。(王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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