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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幅油画参展后被影城随手送人 创作者获赔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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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明沧海 发表于 2008-12-3 18:2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幅油画在参展后“下落不明”,油画创作者王小鹏将举办此次文化艺术作品展示会的万达国际影城诉至法院。11月27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返还财产纠纷案,法院最终判决影城赔偿王小鹏14万元。
    2004年11月20日,被告万达国际影城举办为期一周的当代公益性文化艺术作品展示会活
动。原告王小鹏创作的题为《遥想公瑾—男人》、《看报老人》、《大哥大》三幅油画作品在该展示会上被展出。当展示会结束后,原告并未按时前来将三幅油画撤走,而当影城与此次艺术展组织者之一的胡某进行联系后要求其将该油画撤走后仍未见撤走,遂影城将三幅油画作为垃圾进行了处理,现三幅油画下落不明。因此王小鹏将影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影城赔偿损失。
    被告万达国际影城辩称,因展示会结束后,除该三幅油画外其余作品均已撤走,被告也通知此次艺术展组织者胡某要求其将该三幅油画撤走,但一直未见有人来撤走。且恰逢市消防大检查,因该三幅油画属易燃品,消防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被告尽快处理该三幅油画。被告只得将三幅油画拆下,作为垃圾进行处理,适逢一位观众称其很喜欢该三幅油画,表示扔掉不如送给他,被告方的工作人员遂将油画送给了该人。
    庭审中,经原告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三幅油画的价值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三幅油画鉴定价格为140000元。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小鹏作为该三幅油画的创作者,在无第三人对该三幅油画主张所有权,亦无证据证实三幅油画所有权不属于原告的情况下,原告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三幅油画的权利。虽然三幅油画未按时撤走,仍放置在被告的场所,被告在未获得原告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无权对三幅油画进行包括出卖、赠送、抛弃在内的处分行为;即便消防部门以三幅油画系易燃品影响消防安全要求被告尽快处理的情况属实,被告可以依法将该三幅油画向有关部门进行提存或是采取其他方式先行妥善保管。被告在未获得原告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处分该三幅油画,既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造成无法返还原告该三幅油画原物的客观事实,已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因三幅油画为原告在特定时期、特定环境下所创作的作品,各作品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属特定物,在原物下落不明实际已无法返还的情况下,无法使用其他物品替代,现三幅油画经具有法定价格鉴定资质的专业价格鉴定机构价格鉴定价值为140000元,对此损失被告万达国际影城应予赔偿。 (费文彬 罗剑兵 于荣荣 欧云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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