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暂停注册!
查看: 483|回复: 0

安徽阜阳市公安局澄清"发三条‘黄段子’就拘留"传闻

[复制链接]
天苍苍野茫茫 发表于 2008-12-3 18:2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合肥12月2日专电(记者代群)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日前召开新闻通气会,就部分媒体报道“阜阳市公安局出台发三条‘黄段子’就拘留的规定”一事,说明相关情况。阜阳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称,阜阳市公安局没有,也无权规定群众发三条“黄段子”即予拘留。

    阜阳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说,按照阜阳市政府的
部署,阜阳市局近期制定了《阜阳市公安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细化标准),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多人、多次、情节较重、情节较轻以及罚款的下限作出了具体规定。其目的是规范和限制民警的自由裁量空间,做到同事同罚,处罚公正。细化标准已在阜阳市公安局网站上公布,便于群众知晓监督和民警学习执行。

    阜阳市公安局法制科科长李道新说,在有关“发三条‘黄段子’就拘留”的传闻中,给读者传递了一个错误信息,即:阜阳市公安局制定了一项行政处罚,规定发三条“黄段子”就要给予拘留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任何一级行政机关都无权规定对公民给予拘留处罚。阜阳市公安局没有,也无权规定群众发三条“黄段子”即予拘留。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李道新说,阜阳市公安局细化标准规定该法所称“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含三次),这一规定符合立法精神,也符合有关“多次”的司法解释精神。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多次发送信息中的“信息”可以是手机短信、网络信息或者电话响铃等,信息的内容主要是非法信息,也可以是其他信息。但是行为人实施多次发送信息行为的目的必须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否则构不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李道新说,“黄段子”与法律规定的“淫秽信息”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百姓之间不以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为目的发送“黄段子”的行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会受到治安处罚。
*滑块验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暂停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小黑屋|手机版|微社区|法眼天下

GMT+8, 2024-12-4 16:24 , Processed in 0.080012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