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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油田海底盗油案、温州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主犯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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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PuYuUD 发表于 2008-12-26 20:4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5日分别对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罪犯王玉江、刘林彬和犯抢劫罪、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罪犯向恩孟依法执行了死刑。
    2005年4月,河北省黄骅市农民王玉江与山东省无棣县渔民刘林彬伙同他人预谋在中石化胜利油田海洋采油厂海底输油管线上打孔盗油。同年6月,王玉江、刘林彬和其同伙制作了有接头、阀门的管线扣件“卡子”,携带手摇钻等作案工具,乘坐渔船,多次至海洋采油厂中心一号平台至海三站海域,由刘林彬等人轮流潜水装卡、打孔,由于打孔的是输气管线,盗窃原油未得逞。同年7月,王玉江、刘林彬等人改定以输送原油管线为作案目标,装卡、打孔。同年8月至11月,刘林彬、王玉江分别伙同他人盗放原油5.2吨(价值17758元)、4.8吨(价值17601.6元)。2005年12月2日,输油管线打孔处发现原油泄漏。海洋采油厂遂将输气管线改为输油,输油管线改为输气。2006年3月12日,原输气管线打孔处也被发现原油泄漏。事故发生后,海洋采油厂为实施抢险,支出各种费用共计4700余万元。共计8500余万元的两条管线被破坏,均处于报废状态;海洋采油厂关闭182口井,停输108小时30分,造成损失原油产量16523.6吨,损失天然气产量137万立方米。上述原油泄漏事故污染了相关海域生态环境。
    东营中院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王玉江、刘林彬均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人均提出上诉。山东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王玉江、刘林彬结伙在实施盗窃原油行为过程中,采用打孔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二人均系主犯,且犯罪情节恶劣,造成巨大直接经济损失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王玉江、刘林彬死刑判决。
    湖南省桑植县无业人员向恩孟,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2006年5月至2007年1月间,伙同他人在浙江省永嘉县、青田县、松阳县、温州市、丽水市、金华市等地,以工厂、企业、公路、水电站、通讯公司等单位的变压器内铜材为盗窃对象,实施破坏性盗窃31起,窃取财物价值30余万元,造成经济损失86万元。2006年6月20日,向恩孟在永嘉县昆阳公路隧道附近,窃取用于隧道照明的变压器内的铜材,对交通安全造成隐患。同年10月15日,向恩孟伙同他人窃取温州市一工程项目部工地内变压器里的铜,被工地看守人员发现后,遂用堵嘴、扼颈手段将看守人员杀害。
    温州中院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向恩孟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与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浙江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核准对向恩孟的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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