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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地震异常现象报告要登记 救灾资金物资使用应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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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火 发表于 2008-12-27 18:2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邹声文、周婷玉)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建议,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将于12月27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表决前,这部法律草案根据本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又作了多处重要修改。
    有关部门收到地震异常现象报告要登记

    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原来规定,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观测到的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应当向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    有常委会委员提出,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收到地震预测意见或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报告后,应当登记;收到地震预测意见书面报告的,还应当出具接收凭证。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教科文卫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地震局研究,建议在草案相关条款中增加规定: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收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报告的,应当进行登记;收到地震预测意见书面报告的,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
  学校应当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此前对学校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总结抗震救灾工作的经验,学校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很有必要。
    汶川大地震中,四川省安县桑枣中学因为之前加固危楼,并连续3年每学期坚持组织紧急撤离演习,使2300多名师生在震后1分36秒内全部安全疏散到操场,受到各方面的高度肯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救灾资金物资使用情况应公布
    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此前规定,对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及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作了规定。    有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对这些资金、物资及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予以公布,以接受群众的监督。
    全国人大法律委和相关方面研究后接纳了这一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及社会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予以公布,并对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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