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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检察院推行民事行政检察申诉听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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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学生e 发表于 2009-1-24 10:3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海南频道1月23日电(记者邓伽)近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一起相邻通行权纠纷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首次引入听证程序,听取被申诉人意见。此举意味着听证制度已正式纳入海南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申诉过程中。
    据该院民事行政检察处负责人介绍,民事行政检察申诉听证制度是指当事人不服法院生
效的民事、行政裁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检察机关申诉,要求依法提出抗诉,检察机关受理申诉案件后,经审查案卷,认为法院的裁判有可能存在错误,在提出抗诉前,通知申诉方和被申诉方到检察机关举行听证,再根据听证的情况,结合案件事实,决定是否向法院提出抗诉的一种制度。
    在近日由海南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主持的第一起民事申诉案件听证会上,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一同参加,并邀请了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全程监督。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自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并进行了适当地辩论。检察机关则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的意见。
    据悉,民事行政检察申诉听证制度是2009年海南省检察机关实行阳光执法的一项重要举措。在此之前,检察机关受理不服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的申诉,都是只听取申诉一方的理由,再根据案卷的审查情况,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从而剥夺了被申诉人申辩的机会,有违公平公开公正的执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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