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法律共同体的形成不仅仅是基于人们共同操持了与法律相关的职业,尽管它离不开专业化的法律职业。社会生活的复杂化所导致的法律的复杂化使得法律成为专门化的知识,这种知识必须经过专门的训练。正是专业化的法律教育兴起,法律共同体才从一个职业共同体转变为知识共同体。大学在西方世界的兴起要归功于12世纪罗马法的发现和研究,正是这些注释法学家的努力,古老的罗马法才从摆脱了其由以产生的具体生活场景,成为普遍的、一般的、抽象化的科学知识体系。这种抽象化、系统化的法律研究方法后来成了自然科学的范型。可以说,现代科学最先并不是出现在自然科学领域,而是出现在法学领域。因此,法律教育不仅是传授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训练法律思维。"Thinking like a Lawyer"(向法律人一样思考问题)不仅成为现代法律教育的目标,而且随着案例教学法在商学院的兴起,也成为培养商人和经理的管理思维的方向。
然而,我们梦寐以求的法治不可能仅仅通过立法来实现,即使法律的文字里明确规定了法治的基本原则。我们一定要牢记古训:"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没有法律共同体,法治又是如何可能的呢?法律因为有了法官才具有了生命,法治因为有了法律共同体才具有了灵魂。现代法治绝不是一台自动运行的机器,它要法官掌握方向盘,检察官不断加油,律师踩住刹车,法学家指挥方向。法律共同体是我们现代法治的保护神。法律共同体只能刻板地信守宪法这部圣典,因为它是所有人之间签订的保护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的契约,它是一切权利的源泉。在这个意义上,宪法不是由人制定的,而是由人的理性原则来发现的,就像美国人民所相信的那样,是由半神的人物(quasi-gods)制定的。它是国家主权机构的立法之上的"高级法"。因此,法律共同体决不相信宪法和法律是统治者的意志,他们认为任何个人、组织和力量都不可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否则法律就有可能成为当权者施虐的工具。如果这样的话,就会有一些个人和组织以各种各样美妙的、打动人心的、媚俗的理由,来随意地曲解宪法和法律,并以宪法和法律的名义来剥夺他人的权益。可见,法律共同体所捍卫的法治是法律作为最高的主宰而行使的统治(the rule of law),而不是国家的主权意志作为最高的主宰通过法律来进行统治(the rule by law or the rule though law)。这一点正是区分真法治和假法治的试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