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美法中,名誉损害案件是一种侵权行为案件。简单地说,名誉损害是一种“损害”原告“名誉”的行为。按照英国的权威著作,名誉损害是“公开一种错误和损害名誉的陈述,这种陈述涉及另外一个人,公开者也没有法律的权利予以公开。”(注1)按照美国教科书的看法,名誉损害是“一种错误的陈述,该陈述试图伤害他人的名誉,结果降低了这个人在社会中的声誉,导致人们避免与他联系和交往。”(注2)在众多的名誉损害诉讼案件中,法官们都有类似的表达,这种案件的典型是英国1936年的Sim v. Stretch一案,在这个案件中,法官认为,名誉损害的意图是“降低他在社会正常思维成员中的地位”,或者导致社会正常思维的成员“躲避或逃避”他。(注3)?
一个陈述可以是明示地损害原告的名誉,也可以是暗示地损害原告的名誉,在后一种情况下,名誉损害的陈述不必定是明确的,它可以是“推定的”,即,只要该陈述能被一般的人理解为名誉损害,就足够了。比如,在英国1848年的Le Fanu v. Malcomson一案中,一家报社在报纸上指责在某些爱尔兰工厂里存在着残暴的行为。判决的结果是,报社构成诽谤,因为陪审团认定该陈述被理解为指向一个特定的工厂。(注5)实际上,这里仍然存在一个客观的尺度,这就是:该陈述所指那个人,是否可以被“合理地认为”它指的是原告?在证明的程度上,没有必要去表明那些理智的人“真的”理解该陈述指向原告,只是要求理智的人们“可以如此地理解”该陈述即可。比如在1910年的Hulton & Co v. Jones一案中,一家报社在报纸上称,一位叫做“Artemus Jones”的人,在法国将有一场灾难。报社所指的这个人是他们所虚构的一个人物。但是实际上的确有一个叫做Artemus Jones的人。真正的Artemus Jones提起诉讼,并证明,理智的人们相信该陈述可以推论而指向他。判决的结果是,构成诽谤。(注6)?
英国1948年的 Eglantine Inn Ltd v. Smith一案确立,当打印者将手稿的打印件还给作者时,不是一种公开。?
第四,未将导致名誉损害的物品清除可能导致公开。?
这是一种特殊的情况,也可以说是一种不作为导致的公开,典型的案件是英国1937年的Byrne v. Deane一案。(注9)在这个案件中,原告向警察举报说他所在的俱乐部里有一台赌博机,警察命令将该赌博机器运走。第二天,被告所在俱乐部的墙上贴上一首讽刺诗,攻击原告的告密行为。这个案件确立了这种原则:俱乐部未将导致名誉损害的物品(讽刺诗)清除掉,可能会导致公开。?
“评论”意味着观点,这就要求被告必须证明该陈述是一种评论,即一种“观点”而非事实。如果陈述包括事实,那么“证实”才是合适的抗辩。在公正评论中,被告证明自己是诚实信用的至为重要。被告必须他是在在诚实信用地作出评论,即他相信事件的真实,而没有主观恶意的加以歪曲。1958年英国Silkin v. Beaverbrook Newspapers Ltd.一案认为,法院和陪审团的观点不能替代被告的观点,这里的尺度是,“如果夸张一点说,这种观点是顽固的或带有偏见的吗?这是作者诚实持有的吗?”(注10)?
在公正评论的抗辩中,基于公共利益的评论是重要的。被告必须证明所评论的事是为了一种公共利益。但是在这里,“公正”并不是“适度”的同义词。1903年的McQuire v. Western Morning News一案认为,虽然评论必须是公正的,即,被告必须“忠实所持有的观点”,但是,“公正的评论不意味着适度的评论”(注11)。?
在这个方面,一个经典的案例是英国1894年的South Hetton Coal Co Ltd. v. North -Eastern News Association Ltd.一案。这个案件的判决确立了这样一些原则:第一,公正评论的抗辩只能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事情提出;第二,公共利益可以仅仅涉及公共利益的一小部分;第三,一个有限公司可以对其商业行为的诽谤提起诉讼。(注13)?
一项陈述要享受有条件的特权,必须满足这样两个条件:第一,被告有一种法律、道德或社会的“责任”去如此行为;第二,陈述的接受者有一个“相关利益”去接受它。有时,这两个条件被称之为“互惠的关系”。最为典型的案例是英国1930年的Watt v. Longsdon一案(注15)。这个案件确立,在“所有”有条件特权案例中,互惠的责任和利益是重要的,而且这还不仅仅局限于那些在履行责任过程中发生的名誉损害陈述。在这个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是同一公司的成员。该公司的另外一个成员写信给被告,对原告的道德和行为作出名誉损害的陈述。被告将信出示给公司的主席和原告的妻子。判决的结果是,被告对主席的公开享有特权,因为该行为存在互惠的责任和接受它的互惠利益;但是对原告妻子的公开,“不享有”特权,因为她有利益接受该信息,但被告“没有责任”对她公开该信件。另外,这个案件还确立,“法官”决定是否存在这样的责任。是否有道德社会责任的尺度具有客观性,其标准是,“大多数正常理智的人们是否认为存在传播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