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这个本子包括两个附录。第一个附录径为本书的延续,因而,或可构成其一部分。对于发表在《历史法学时评》(B.1., No.17)上的另一篇论文“论贡纳”(the review of Gonner),或许亦可作如是观。不过,就这篇论文的缘起而言,很大程度上不得不认为其表现了个人论战的特点,经由最为冷静的思考,在下既找不出什么理由得谓其中存有偏见,从而收回成论;也未感到在经年岁月流逝、我的论辩对手已然去世后,经由重新印行该文,再度挑起那场原本起因偶然的论战的冲动。的确,那篇论文中确有许多内容关乎那场论战的一般原理原则,但是,任何人欲尽其详,参详《历史法学时评》本身则再为合适不过。
指蒂博——英译者注。中译者按:安东·弗里德尼希·尤斯图斯·蒂博(Anton Friedrich Justus Thibaut),1772年1月4日出生于汉诺威的哈默尔恩,1840年3月28日卒于巴登-符滕堡州的海德堡,享年68岁。先后在哥廷根、柯尼斯堡和基尔研习法律,并于1796年在基尔获得法学教师资格,后分别于1798年在基尔,1802年在耶拿,1806年在海德堡,获任民法教授。1834年,受任为德意志邦联仲裁法院法官。作为一名杰出的法学家,蒂博是德国哲学法学派的领袖,持守以温和的理想主义为哲学基础的传统自然法学说。其在拿破仑战争后倡议对德国法进行法典化改造,反映了其理性主义的哲学诉求和经由法典化寻求德意志民族统一的政治抱负,遭到了以萨维尼为首的历史法学派的激烈抨击。1814年,蒂博发表“论制定一部统一的德国民法典的必要性”一文,同年,萨维尼发表本文,提出针锋相对的主张,自此拉开有关法典化,以及由此触发的对于德意志民族全部文明史本身的争论的序幕。除上述论文外,蒂博的主要著作有《罗马法的逻辑解释理论》(1799)和《罗马法体系》(1803),均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此外,蒂博并对音乐素有研究,写有《论音乐艺术的纯洁性》(1825)。参详本书“蒂博的建议”一节。——中译者注。
此处“法学理论”,系对应于英文jurisprudence,其对应的德文为jurisprudenz,法文与英文相同,均源于拉丁文的jurisprudentia,或iurisprudentia,系由jus(法律,权利)和prudentia(智慧,知识)所构成。泛指关于法律及其解释的知识与智慧,或者关于法的科学与哲学。在古罗马,通常系在前一意义上使用该词。因而,凡具有裁判疑难案件本领者,不论是否法官,均可称谓juris prudentes, 而藉其解释所渐次形成的法律实体(body of law),即被称为juris prudentia。因而。该词又指法律制度或法制(system or body of law),特别是具体的法律制度。事实上,法语和西班牙语中的jurisprudence,有时仍然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的。正因为此,有人认为,其之成形与英美法系所谓的“判例法”的成长颇多暗合之处。
萨维尼氏德文原著标题为Vom Beruf unsrer Zeit fur Gesetzgebung und Rechtswissenschaft。英译者以jurisprudence对译德文Rechtswissenschaf。该词由Rechts(法律,权利)和wissenschaf (科学,知识)两部分所构成。Jurisprudence 或Jurisprudenz 一词带有经院哲学意味和纯粹思辩色彩,萨氏既对自然法学不屑,强调应当循随历史之径,探寻法律进化的真实图景,从而掌握法的内在精神,自当钟情于知识论意义上的“科学的”研究。联系到本书萨氏主张的scientific jurisprudence,以及当时的整体知识-思想氛围等等因素,这可能是萨氏选择Rechtswissenschaft一词的原因所在。